李莉委员:
您提出的《尊重生命、规范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护工管理》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护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具体建议一的答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制定了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2019年12月,国家印发了《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2号);2018年8月,我委印发了《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8〕103号)。2019年7月,国家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明确了护理员的工作内容是为住院患者提供日常生活护理和简单的基础护理,包括协助患者用餐、排泄、沐浴等。医疗机构要严格区分护士和护理员的护理内容,决不能由护理员承担护士工作职责(如口腔护理、卧床患者更换床单、轴线翻身、压疮护理、吸痰及气管切开护理、鼻饲饮食护理、各种引流袋护理等技术性护理)。统一护理员工作服装并与医护人员明显区分,统一制发佩戴护理员工作胸牌,胸牌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个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编号等。各医疗机构要将本机构的护理员按调配的服务病区进行统一公示,制成护理员信息一览表在病区醒目位置张贴,内容包括护理员照片、姓名、年龄、学历、护理员从业经历、职业特长、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等,以供患者及家属知情选择,实现“项目清晰、患者自选”的服务模式。国家专门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保障老年人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切实保证了老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021年1月,国家施行《民法典》,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对损害患者和老年人生命权、健康权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移法机关,维护患者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具体建议二的答复
(一) 规范护理工人管理。《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8〕103号)明确对医疗机构提出完善护理员从业管理制度、实行护理员考核制度、强化护理员聘用上岗管理等要求,并提出护理员定期健康检查及护理员公示等工作要求。要求医疗机构对护理员要努力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着装、统一标识。同时,各医疗机构应制定《护理员岗位职责》《护理员服务公约》和《护理员行为规范》,并将公约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护理工人培训。2020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决定组织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2020年1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妇联联合印发文件,组织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康养计划”)。“康养计划”要求,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康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针对当前我省康养服务从业人员数量不足、职业技能水平不高等实际问题,“康养计划”提出坚持培训先行、人人持证,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工作体系,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高超、服务优质的康养服务技能人才。我省“康养计划”目标任务是2020年至2022年,全省培养培训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各类康养服务人员12万人次以上,其中养老护理员5万人次以上。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康养计划,统筹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凡是“五类人员”、企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成为技能人才,按取得证书等级的不同,可获得补贴600元至2000元不等。2021年全省累计完成养老护理员培训13932人。2022年,全省培训在职在岗养老护理员1530人。
三、关于具体建议三的答复
国家印发了《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2号)要求,对于出现重大老年医疗护理安全事件、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开区域内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相关医疗机构、人员处罚等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我委根据国家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各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部门对护理员进行管理,规范护理员从业行为,制定完善护理员从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培训计划,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可由后勤管理部门或护理部牵头管理模式,护理部负责培训指导和质量监管。
四、关于具体建议四的答复
我省印发《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8〕103号)明确,实行护理员考核制度医疗机构和相关护理员管理机构要制定护理员工作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并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护理员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以职业道德、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护理员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计入护理员考评档案,对考核评价优良的应优先聘用上岗,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改正,或不服从医院管理、职业道德差、乱收费、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取消护理员从业资格,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关于具体建议五的答复
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选择护理工人应遵从家属意愿,家属自行照顾或聘请自行护理工人。医疗护理员(护工)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目前也暂无助理护士的职业。对于发现存在护理人员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将对该行为立即查处;发现医疗机构人员与护理工人恶意串通、损害患者合法权益,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将从严查处。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3年8月1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龙七五;联系电话:1818512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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