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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06800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7-06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34号建议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34号建议的答复

李培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县级职业健康医院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职业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级统筹规划项目,在“福泉—瓮安千亿级化工产业园区”福泉市增设职业健康医院,辐射服务黔南州及相邻县(市)。”的建议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提出“省市诊断、省市县救治、基层能康复”原则,我委严格按照国家部署,有序提升全省职业病救治保障水平。目前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16家(黔南州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74家(黔南州15家、福泉市1家),已实现国家“诊断不出市、体检不出县”目标,2022年,黔南州职业病报告病例数为13例,发病数排全省第7,职业健康检查27820人,职业病报告数和体检数占比都低于全省10%,少于六盘水、毕节等市,目前所建设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能满足黔南州及福泉市的职业健康诊断救治体检需求。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职健发〔2020〕5号),对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的人员、场地、设备提出了建设标准,以目前黔南州及福泉市的职业健康诊断救治体检需求,难以保障职业健康医院的建设及运营成本。

我委政策上支持黔南州及福泉市建设职业健康医院,但以目前的服务需求及专业技术力量,建议黔南州及福泉市依托综合医院建设职业健康检查中心和职业病诊断救治专科,更好的为园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

二、关于“配齐职业健康专业咨询与指导服务板块”的建议

按照现行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贵州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黔卫健发〔2022〕1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至少具有1名取得与检查项目相对应的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职业病诊断机构取得职业病诊断类别的机构在职职业病诊断医师数量不少于3名,州、县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已达到国家标准,基本能满足黔南州的职业健康诊断救治需求。鉴于福泉市职业病危害隐患大,我委将从职业病诊断医师及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职业病诊疗康复专业人才培训名额分配上优先考虑福泉市,支持福泉市培养更多职业健康专业人才。

三、关于“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的建议

我委高度重视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作,每年组织各类职业健康人才培训、每年实施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提升项目。截至目前,已投入320万元提升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黔南州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医院)人员能力和硬件设施。

我委将支持黔南州及福泉市进一步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服务能力,拓展职业健康执业范围,提升诊断救治康复能力。

四、关于“加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医疗救援体系建设投入”的建议

我委依托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已建成的国家移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中心(贵州),依托省第三人民医院也已建成省化学中毒和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队可第一时间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基本能满足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需求。

您的建议全面具体,针对性强,对我省职业健康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建议,按照“防、治、管、教、建”五字策略,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认真做好人才培养、防治能力提升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再次感谢您对我省职业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关心和支持职业健康工作。

(主动公开)

(联系人:李自坤;联系电话:13511918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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