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志、范国美、潘维维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加强托幼机构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建议
2022年5月,我省对全省托育服务机构进行了摸底调查,切实找准摸底核查出的问题原因,分类建立问题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2022年8月,我省开展托育机构运营状况监测评估工作,对全省托育服务发展情况,托育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场地条件、从业人员情况、收托情况、收费情况等进行了监测。2022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460号),要求开展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工作,全面、系统、准确掌握托育服务资源供给特征、供给能力及托育服务机构的发展现状。我省开展了贵州省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对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运营现状等情况开展了调查研究,为促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二、关于“明确管理主体”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对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三、关于“加强管理规范”的建议
一是加强规范和管理。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明确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2019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明确了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办理登记和备案的相关要求。2022年,为规范我省托育服务行业,我委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了《关于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委制定了《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备案登记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发布了《托幼机构消毒卫生规范》地方标准1项,立项《贵州省育婴服务质量规范》《贵州省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及疫情处置实施细则》《婴幼儿照护培训规范》等地方标准3项。
二是完善准入标准。2021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颁布网约配送员等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2号),明确了“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保育员”的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保育师”和“婴幼儿发展引导员”已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积极培育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全面开展育婴员和保育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来,我省共计3.2万人获得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证(其中初级1.2万人、中级1.3万人、高级0.7万人),3.5万人获得保育师职业技能等级证(其中初级1.3万人、中级1.8万人、高级0.4万人)。
三是加强职业培训。2021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449号),对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2022年,全省育婴员培训7045人次,保育员培训6723人次。
四是明确年检制度。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三十八条,明确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2021年,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托育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登记的托育机构要通过年度检查、随机抽查、等级评估、督促整改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托育机构食品安全、广告、价格等监督管理,开展托育机构广告监测。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我省共监测托育相关机构广告136条(1344条次),暂未发现涉嫌违法。其中,监测早教托育园广告34条(253条次),涉及机构17家,监测幼儿园相关广告102条(1091条次),无涉嫌违法情况。2022年1月至今,共接到涉及托育机构价格投诉举报9件,已全部办结。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委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完善托育机构相关规定和标准,全面保障婴幼儿权益。
(主动公开)
(联系人:伍善韵;联系电话:8689291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