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新生儿救治能力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新生儿救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具体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加强重点人群医疗服务能力”的答复
我省不断加强重点人群医疗服务供给,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大力提升妇幼健康水平,一是健全出生缺陷防控网络。夯实服务基础,提升产前筛查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水平,全省共有产前诊断机构18家、产前筛查机构206家,覆盖所有市县,实现县级能筛查、市州能诊断目标;组建省级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心1个,市州分中心5个;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336家,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3家,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覆盖全省88个县;开展我省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创建工作,目前已成功创建省级产前诊断(筛查)特色专科4家、新生儿疾病筛查专科2家,由省级财政保障给予每个专科100万元奖补,以提升专科示范引领作用。2022年产前筛查率达81.4%,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96.95%和听力筛查率95.93%以上。二是提升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2022年和2023年连续两年将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纳入市县高质量绩效评价,促进市县两级党委政府重视本级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质量、深入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不断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制创新;开展全省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评估工作,要坚持以妊娠风险评估和各级产科能力建设等为重点,扎实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评估工作,统筹推进全省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加强能力建设,落实分片责任,畅通绿色通道,进一步为危重孕产妇保驾护航。2022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10.85/1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4.87‰、婴儿死亡率3.15‰,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落实国家享受医保待遇需实名制的规定,避免会出现一人参保,多人享受的问题,又确保新生儿能够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包含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医保政策规定“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经咨询公安部门,新生儿办理落户只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即可随父或随母落户当地,无需父母结婚等相关凭证;为优化新生儿享受医保权益渠道,给母亲与新生儿更多的关怀,医保政策规定,错过集中征缴期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的,年度缴费标准不变并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而减轻新生儿家庭负担。
(二)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答复
我省不断加大培养力度,优化引才用才机制,为基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一是强化人才培养,提升专科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基层人才培训工作,制定《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基层产科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2年县级儿童保健人员培训项目的通知》《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1年新生儿科医师培训的通知》《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2年出生缺陷防治人才培训项目的通知》,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将儿科专业作为紧缺专业单列下达招生计划,坚持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培养造就实用型、应用型人才,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水平,为贵州省基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二是优化薪酬制度,提高人员积极性。我省印发了《贵州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黔人社发〔2022〕17号),合理核定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自主确定分配办法,合理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内部分配体系,努力使儿科等紧缺专业医师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平均水平;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妇幼保健机构机制创新工作推进方案》,加快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允许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既实行财政保障政策,又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激励”的要求,完善内部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三是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贫困地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202号)精神,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及开考比例限制招聘基层事业单位人员,提高基层事业单位限本地户籍招聘比例,鼓励本地人才回流;积极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人博会”“银龄计划”等平台方式引才;积极推进“本科医学生派驻基层服务计划”。
(三)关于“保障基层医疗物资供应,资源合理配备”的答复
2019年,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108号),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等级类别、功能定位、诊疗范围和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配备品种、销售金额占比要求,突出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同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0%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要求调整为品种70%和金额60%,将二、三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金额比例在原来基础上调高5个百分点,促进基层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22年,印发《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2〕131号),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疾病诊疗需求,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非基本药物为补充的“1+X”用药模式。
二、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省继续将保障新生儿安全摆在卫生健康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母婴安全红线底线不松懈,为全省妇女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一是不断提升新生儿医疗服务能力,督促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母婴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完善母婴安全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强化转运、救治、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开展危重救治网络评估,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急救、会诊、转诊网络;二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不断优化完善居民医保缴费参保政策,促进新生儿家庭积极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三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督促指导医疗卫生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强化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同时组建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新生儿救治专家组指导参与辖区医疗救治工作,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高质量妇幼健康服务;四是鼓励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处方有效流动,进一步优化乡镇卫生院用药权限管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幸福感。
(主动公开)
(联系人:龙丽娟;联系电话:0851-8681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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