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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06780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7-06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答复

张应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民营医院法定代表人征信系统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委高度重视民营医院发展。近年来,先后推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发〔2019〕39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加大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发展的力度。同时,我们认真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通过开展全省民营医院专项巡查、“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医疗乱象专项治理、民营医院病案首页数据报告、精神病医院集中整治等工作,对全省各级各类民营医院的规范设置、规范执业、运行管理、疫情防控等多方面进行专项督查检查,进一步加强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监管,引导民营医院端正办医理念、规范执业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加强行风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进一步推动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共同高质量发展,维护患者生命健康取得成效。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2019年10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委组织制定了《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加强了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标准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诚信,不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等行为的监管,对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校验时,校验期累计记分达到规定情形的,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五款等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予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主动公开)

(联系人:龙七五;联系电话:1818512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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