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贵州省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培育托育师资队伍 为孩子“起跑”护航》收悉。感谢你委对我省托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立门槛,设标准”的建议
(一)明确职业技能标准。2021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颁布网约配送员等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2号),明确了“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保育员”的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人社部发〔2022〕68号),明确了“婴幼儿发展引导员、育婴员、保育师”相关职业类别、职业名称、工种名称等。“育婴员”“保育师”和“婴幼儿发展引导员”已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育婴员”和“保育师”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和“保育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自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来,我省共计3.2万人获得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证(其中初级1.2万人、中级1.3万人、高级0.7万人),3.5万人获得保育师职业技能等级证(其中初级1.3万人、中级1.8万人、高级0.4万人)。
(二)明确从业人员要求。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明确提出“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明确提出“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明确提出“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提出“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414号),明确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等10条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另外,为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托育机构管理,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我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托育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重培养,提素质”的建议
(一)相关专业建设持续推进。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明确要求“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2021年,《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发布,中职设置有幼儿保育、母婴照护、婴幼儿托育等专业;高职专科设置有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专业;职业教育本科设有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专业。2022年修订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人社部函〔2022〕146号)中,国家增设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技工院校可按要求开设相关专业,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目前,我省有16所本科高校开设教育学类相关专业共计47个,其中学前教育及小学教育专业23个,在校生9937人。74所职业院校开设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早期教育、幼儿保育、母婴照护等专业,在校生37892人。获批立项建设的专业群(专业)、精品课程和实训基地等关于托育人才队伍建设的项目共计24个。
(二)从业人员培训持续推进。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1〕449号),以建立并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体系,提升岗位技能。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73号),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康养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目标,将育婴员等列入急需紧缺职业、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决定组织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康养计划”)。“康养计划”明确2020年至2022年,全省培养培训健康照护、婴幼儿照护等各类康养服务人员12万人次以上;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和康养企业,建立康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职业标准、水平评价、培训师资建设,不断提升康养培训基础能力。在实施“康养计划”的同时,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22年度“技能贵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就办通〔2022〕3号)等文件,围绕“一老一小”康养计划等重点项目,开展相关工种技能培训。2022年,我省累计开展育婴员培训7045人次,保育员培训6723人次。
三、关于“强保障,增动力”的建议
(一)依法保障托育从业人员福利待遇。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要求“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我省将依法依规指导与托育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托育机构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托育机构代扣代缴,依法维护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大力开展多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2021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黔党发〔2021〕35号),明确提出“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展多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2022年9月,我委印发了《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黔卫健函〔2022〕115号),明确提出“推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工作,使职工享受‘身边的托育服务’,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截止目前,我省已有铜仁市妇幼保健院、毕节市妇幼保健院、金沙县妇幼保健院、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铜仁市碧江区政府机关、贵阳市修文县总工会等单位开展托育服务。
(三)强化宣传引导。我省通过开展“普惠托育共同行动”宣传活动等方式,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入户指导、发放倡议书等方式,让有意向进入托育行业的市场主体了解相关政策,帮助家长了解托育、信任托育、参与托育、支持托育,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目前,正在征集托育服务典型案例,拟遴选优秀案例在健康贵州微信公众号或省卫生健康委官网上分期推送。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委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认真研究和吸纳提案内容,加强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主动公开)
(联系人:伍善韵;联系电话:8689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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