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全面提升三孩背景下托育服务效能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助力家庭养育”的建议
(一)强化政策支持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明确提出“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为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国家先后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6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2〕409号)等文件,着力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水平。
(二)积极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项目
我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争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公益项目,开展项目试点,不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一是开展毕节试验区“农村儿童发展综合示范区0-3岁儿童早期养育”项目。2021年9月,毕节市政府与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2022年1月,省医改领导小组印发《毕节试验区0-3岁儿童早期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3月,毕节市政府下发《毕节试验区农村儿童发展综合示范区0-3岁儿童早期养育项目实施方案》(毕府办函〔2022〕22号),在全市8个县(市、区)11个乡镇141个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入户指导、集中课程等方式,积极推动隔代照护,对家庭中具有照护能力的长者进行指导,减少长者与婴幼儿父母的育儿方式、理念冲突,促使他们协同发挥育婴幼儿的作用。二是实施“家长学校养育未来”项目。2021年,国家卫健委联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和浙江湖畔魔豆公益基金会实施的“家长学校养育未来”项目成功落地我省安顺市紫云县,共在3个乡镇建设了5个养育中心(松山街道城南社区、大营镇大营村、大营镇百花村、坝羊镇新羊村、坝羊镇红院村),为周边家庭每周定期提供免费的家庭亲子互动指导服务、亲子课程、集体活动等婴幼儿照护服务。另外,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慧育希望儿童早期发展项目落地遵义市绥阳县等地。三是实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基层儿童早期发展项目”。2022年,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支持下,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会同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国家乡村振兴局政策法规司,将我省黔西市、威宁县、三穗县纳入试点项目,进一步推广项目地区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技术和方法,增强婴幼儿养育人照护知识和技能。四是开展“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试点工作(即“苗圃工程”)。该工程在铜仁市启动并在铜仁试点基础上,逐步将“苗圃工程”试点项目拓展至全省。截至目前,全省累计有“苗圃工程”试点工作项目点50余个。该工程通过宣传手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微信、微博及“网上家长学校”、QQ群等方式开展宣传和育儿知识指导,或通过设社区育儿课堂、妇幼保健院母子课堂、幼儿园亲子课堂和幼托课堂,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为准妈妈和新生儿父母提供优生优育指导,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教、托育服务。五是实施“童伴计划”项目。2021年以来,我省投入资金6000万元,支持各地加强村(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全省共建成村(社区)儿童之家7662个,同时,联合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在389个村(社区)实施“童伴计划”项目,为辖区儿童提供学业辅导、课后托管、心理疏导、文体活动等服务。其次,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全部配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定期开展家庭探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庭解决实际困难,提升父母科学养育的意识和能力。2021年以来,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年均走访特殊未成年人316万人次,共提供关爱帮扶46.8万人次。
二、关于“将2至3岁儿童托幼服务纳入学前教育规划”的建议
我省持续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以国家普及普惠县创建为抓手,多渠道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切实保障适龄幼儿入园。一方面,鼓励有条件、有富余学位的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幼儿入园的情况下,开展相应的托育试点。2020年4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明确提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2022年3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6号),明确提出“大型园区等企业聚集区,鼓励企业协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办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开展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村(社区)两委人员和相关人员从事婴幼儿照护指导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幼儿园开设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班。”另一方面,《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明确了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定位不同,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设施、人员配备等与幼儿园要求存在差异。基于此,目前,按照教育部的统筹部署,我们鼓励在有空余学位、有条件的幼儿园向下延伸,支持探索出经验、出可推广的政策措施。
三、关于“探索‘社区化、就近化’托育服务模式”的建议
我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积极推动方便可及的社区托育服务建设工作。2020年4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明确提出“大力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集聚区域完善婴幼儿服务设施。”2022年3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22〕6号),明确要求“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可盘活、整合社区闲置房屋设施用于养老托育服务,可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托育设施”,“完善公建民营机制,保障市场主体轻资产模式运营。”各市州也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托育服务。2023年,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贵阳贵安婴幼儿照护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筑府发〔2023〕8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1+5+N’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逐步实现 ‘15分钟托育服务圈’目标,向‘5分钟托育服务圈’目标迈进。”
四、关于“鼓励企业自办或合办托育机构”的建议
(一)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
我省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坚持多渠道发展托育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展多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2022年3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6号),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县(市、区、特区)行政中心附近、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周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机关职工、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提供便利的照护服务。”2022年9月,我委印发了《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黔卫健函〔2022〕115号),明确提出“推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工作,使职工享受‘身边的托育服务’,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截止目前,我省已有铜仁市妇幼保健院、毕节市妇幼保健院、金沙县妇幼保健院、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铜仁市碧江区政府机关、贵阳市修文县总工会等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2022年,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申报2022年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通知》(总工办发〔2022〕14号)要求,开展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评选工作,我省铜仁市妇幼保健院获评2022年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
(二)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自办或合办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成本可以按规定计入企业成本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还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按照《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相关规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第四十项“养老与托育服务”规定,托育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收入属于儿童早期开发(智力开发、膳食营养、心理健康)、婴幼儿保育教育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心)、婴幼儿健康管理、家庭养育支援及育儿指导的,可以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三)强化资金支持
2020年以来,我省共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托育建设项目资金1.1793亿元,支持各地新增托位数11793个。开展贵州省2023年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安排省级资金5000万元用于支持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将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建设纳入奖补对象。
五、关于“全面保障女性就业”的建议
(一)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2020年4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任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我省通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次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执法检查,特别是对“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性别歧视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坚决打击侵害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等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维权宣传。严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诚信守法意识和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二)多举措保障女性就业
我省为保障女性就业公平,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用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一是健全就业帮扶体系。推动省政府出台《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20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并于2022年3月8日正式施行。《特别规定》第13条明确提出“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照护3周岁以下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2020年4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明确提出“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增强创业指导服务供给。帮助包括女性在内的创业人员解决融资难题,2022年全省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35.23亿元、新增扶持创业1.88万人、带动就业5.44万人。加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县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共158家创业服务平台载体孵化能力有效提升。三是多渠道促进女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制定出台《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黔人社通〔2022〕95号)等文件,扩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强化职业指导、加强就业服务等,多形式多渠道推进女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四是增强妇女公共就业服务供给力。优化整合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公共招聘网,逐步实现就业失业登记、创业补贴等业务全省在线通办。结合未就业女性劳动者就业需求,主动收集适合她们的岗位信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有针对性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同时,督促指导企业在招聘时,岗位严禁有提高女性录用标准、拒绝录用女性、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等内容,维护女性就业权利。今年,组织开展“春风送真情 援助暖民心”为主题的“2023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专项服务活动,活动期间,全省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4002场次、累计提供就业岗位数224.7万个、组织158.57万人次参加招聘活动,促进包括就业女性在内的12.22万人现场达成就业意向。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委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家庭育儿指导,探索社区托育服务模式,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强妇女合法权益执法,切实维护妇女劳动合法权益。
(主动公开)
(联系人:伍善韵;联系电话:8689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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