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兆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我省基药目录与医保目录调整一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我省基本药物目录与医保‘三目录’同步调整调整一致,最大限度满足工作需求,解决群众需求”的建议
2021年11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网上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依据国家基本药物遴选管理的原则,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组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起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方案,拟订具体的遴选规则,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按程序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制定工作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涉及相关职能职责,因此,省级层面无权限制定和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同时,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 号)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因此,省级层面没有调整西药、中成药医保药品目录的权限。
经与国家医保局对接,国家医保局在制定医保药品目录时已经考虑了与基药目录的衔接。国家医保局在解读《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医保发〔2021〕50 号)时已经明确,设定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的主要考虑包括“与相关药品管理政策的衔接,考虑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广泛配备使用,为保证临床用药延续性和可及性,国家基本药物全部被纳入调整范围”。经梳理,目前,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685种基本药物中仅有复合磷酸氢钾、唐草片、注射用苯妥英钠(苯妥英钠口服制剂可报销)3种药品未纳入医保报销目录。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基药考核制度,将村卫生室的药品使用、管理纳入考核,促进合理用药,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建议
根据您的建议,我委在制定《2022年度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方案》时已将村卫生室药品采购、 使用、价格、效期等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完善基本药物考核制度,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合理用药。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继续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落地工作,促进合理用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主动公开)
(联系人:刘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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