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护工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护工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制定了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2019年12月,国家印发了《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2号);2018年8月,我委印发了《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8〕103号)。国家还非常关注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及权益。国家专门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保障老年人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2021年1月,国家施行《民法典》,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对损害患者和老年人生命权、健康权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移法机关,维护患者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护理员培训力度
(一)明确培训要求。2019年7月,国家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明确了培训对象、方式、学时、内容等要求,制定了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强化职业素质培训,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我省印发《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8〕103号)明确,实行护理员考核制度医疗机构和相关护理员管理机构要制定护理员工作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并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护理员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以职业道德、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护理员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计入护理员考评档案,对考核评价优良的应优先聘用上岗,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改正,或不服从医院管理、职业道德差、乱收费、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取消护理员从业资格。
(二)加大培训力度。2020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决定组织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2020年1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妇联联合印发文件,组织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康养计划”)。“康养计划”要求,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康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针对当前我省康养服务从业人员数量不足、职业技能水平不高等实际问题,“康养计划”提出坚持培训先行、人人持证,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工作体系,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高超、服务优质的康养服务技能人才。我省“康养计划”目标任务是2020年至2022年,全省培养培训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各类康养服务人员12万人次以上,其中养老护理员5万人次以上。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康养计划,统筹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凡是“五类人员”、企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成为技能人才,按取得证书等级的不同,可获得补贴600元至2000元不等。2021年全省累计完成养老护理员培训13932人。
三、进一步规范管理护理员队伍
(一)明确工作职责。《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8〕103号)明确界定了护理员的工作内容。护理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由患方聘用,为患者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社会从业人员。护理员的工作内容是为住院患者提供日常生活护理和简单的基础护理,包括协助患者用餐、排泄、沐浴等。医疗机构要严格区分护士和护理员的护理内容,决不能由护理员承担护士工作职责(如口腔护理、卧床患者更换床单、轴线翻身、压疮护理、吸痰及气管切开护理、鼻饲饮食护理、各种引流袋护理等技术性护理)。
(二)规范劳务报酬。2018年8月,我委印发《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8〕103号),明确护理员劳务费应参照正规劳务派遣机构标准执行。各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开护理员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备案公示价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陪护费收费标准。
(三)规范工作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8〕103号)明确对医疗机构提出完善护理员从业管理制度、实行护理员考核制度、强化护理员聘用上岗管理等要求,并提出护理员定期健康检查及护理员公示等工作要求。要求医疗机构对护理员要努力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护理员工作服装并与医护人员明显区分,统一制发佩戴护理员工作胸牌,胸牌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个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编号等。各医疗机构要将本机构的护理员按调配的服务病区进行统一公示,制成护理员信息一览表在病区醒目位置张贴,内容包括护理员照片、姓名、年龄、学历、护理员从业经历、职业特长、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等,以供患者及家属知情选择,实现“项目清晰、患者自选”的服务模式。同时,各医疗机构应制定《护理员岗位职责》《护理员服务公约》和《护理员行为规范》,并将公约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质量控制。2019年12月,国家印发了《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2号),要求要将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相关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护理质量监测体系,加强老年护理服务质量控制和行为监管。要加大对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力度,健全专项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加强安全监管。国家高度重视老年护理安全监管。国家印发了《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2号)要求,对于出现重大老年医疗护理安全事件、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开区域内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相关医疗机构、人员处罚等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持续加强护工队伍建设
目前,我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制定《贵州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拟对护理员职责定位、从业条件、培训管理、培训标准、培训补贴、使用管理、服务规范、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按照培训信息公开化、培训项目目录化、培训师资专业化、培训资源集成化的工作思路,大力开展医疗护理员技能培训,着力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同时进一步规范管理护理员队伍。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保障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一)规范聘用。医疗机构要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可在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开具陪住医嘱后,结合自身情况,自愿与医疗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或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自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为其提供生活照护。患者自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不属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要将患者自聘护工纳入陪住人员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数量。不得在家属可以陪伴或无陪住医嘱的情况下要求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
(二)强化管理。抓好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管理制度、医疗护理员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及服务规范的建设,医疗机构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定期评估,规范服务行为。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查,要建立完善实施严格的监管调控机制,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全面排查、科学制订相关业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突出管控重点,确保安全。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做好医疗护理员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好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定期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护理员要及时召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护理员情况的调研和指导,常态化规范管理护理员使用管理工作。
(主动公开)
(联系人:龙七五;联系电话:0851—8689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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