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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92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7-12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4345号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4345号提案的答复

娄松委员:

您提出的《构建全省统一的婴幼儿托育大数据平台 培育婴幼儿托育服务新模式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由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托育大数据平台”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020年1月,托育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目前我省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对全省范围内托育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工作,每月调度备案情况,每个季度将已通过备案登记的托育机构的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立足职能职责,积极联合其他部门做好推动构建全省统一的婴幼儿托育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一是依托“一云一网一平台”,加快信息化项目建设。,通过搭建云平台的技术和方式,整合我省现有的托育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和信息数据资源,对托育机构相关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实现托育机构信息化、加强托育机构的推广程度、提高市场管理能力、做好托育服务供需分析等目标。二是完善提升“一云一网一平台”。,进一步善平台架构,丰富服务功能,为全省各部门、区域、行业之间数据互通共享和融合应用提供基础支撑。三是积极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等相关部门协调,争取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省大数据局安排相关资金支持建设,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关于“依托平台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科学管理”的建议

我委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部门联动,依法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监管和处罚惩戒等制度,将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开展“服务可追溯,管理可跟踪”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保证托育机构服务质量,针对托育领域相关失信行为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做到信息共享、手段协调、惩戒有效。

三、关于“依托平台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建议

待平台搭建成后,我委拟将相关信息共享到平台,如将已备案登记的托育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员信息、资格证书等相关信息共享,鼓励托育机构入驻平台,公开发布招收信息,上传机构设施设备、房间、环境等图片,公布各种托班的入托价格,实现信息公开化、服务大众化、环境可视化、价格透明化,。一是进一步提高托育服务的知晓率,加大大众对托育服务的了解,二是同时,让家长足不出户就能找到适合、安全、放心的托育机构。

四、关于“进一步激励年轻人优生优育”的建议

(一)调整优化婚假产假方面。

2022年3月8日起施行的2021年我省公布的《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明确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2021年修改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养育观念发生变化,家长对儿童的陪伴和关心的诉求有所增加,但新设、延长生育、养育类假期直接涉及增加企业用工成本问题,也会导致部分企业岗位人员空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增加女职工假后返岗适应工作的难度等,进而影响育龄职工就业。

为此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有关问题的可行性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促进我省生育类假期制度在与我省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前提下更好满足人民需要。

(二)加强育儿补贴方面。

为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12月19日,印发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2021年9月,省医保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办发〔2021〕26号),自2021年5月3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三孩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享受范围,我省生育津贴支付女职工生育休假天数为158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2021年,全省生育保险参保缴费341.75万人,36.05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其中31.4万人次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4.65万人次享受生育津贴,次均生育津贴20218元。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加大政策支持,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抚育需求,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主动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龙淞;联系电话:8689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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