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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910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7-12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07号建议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07号建议的答复

郭子仪、石红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健康体检如何有效落实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们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可否将每一年的体检费用直接打入其退休职工医保卡中,让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体检”的建议

(一)职工体检费属于单位(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事项,不能进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2017年8月22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明确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范畴的资金不能进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体检费不符合存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条件,从国家层面暂时没有政策支持。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也不能用于健康体检费用

2021年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明确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是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但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2021年1月19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也明确,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包括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费用。

职工体检费属于单位(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事项,因此,职工体检费一方面不符合进入职工医保基金专户条件,不能存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另一方面,按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内的资金也不能支付健康体检费用。

二、关于“在省里居住的可允许退休职工根据自己的居住地选择就近医院进行体检在省外居住的可允许按照体验项目要求的最高限额在当地进行先体检,再根据发票的实际情况寄回进行报销”的建议

2016年8月1日,省委保健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贵州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保健暂行办法(修订)》(黔保健办发〔2016〕8号),根据文件精神和财务管理规定,健康体检经费遵循专款专用、共享共济、确保效益、严格监管的原则,严禁将健康体检经费发给保健对象个人或者包干给个人使用。并明确由省委保健办负责指定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作为省直单位干部职工定点体检医院,省直单位干部职工在定点体检医院体检结束后,将对定点体检医院报送的实际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费明细清单进行审核,财务部门根据体检情况与定点体检医院据实核算体检费用。因此,在非定点体检医院体检后根据发票报销,不符合省直单位干部职工体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为方便干部职工就近选择体检医院,我省已有18家医疗机构纳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定点体检医院,覆盖9个市(州)。今年又有黔东南州中医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申请纳入省直单位干部职工定点体检医院。为保障干部职工健康体检权益,确保体检质量,省委保健办已委托贵州省健康体检与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对申请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如健康体检资质、医护技人员资质、诊疗科目、仪器设备、实验室检查等符合相关标准,我省省直单位干部职工可选择的定点体检医院将达到25家,选择范围逐步扩大,进一步维护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

(主动公开)

(联系人:阙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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