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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90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7-12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4011号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4011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界: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三孩家庭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成立促进生育三孩的专门领导管理机构,每年拨出专款建立鼓励生育三孩的专项基金,鼓励民间资本”的建议

(一)生育支持政策及领导管理机构情况。为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12月19日,印发《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目前,我省已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市州也设相关领导小组,我们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调整充实。

(二)生育相关专项资金情况。截至目前,2022年已下达中央和省级计划生育补助资金4.41亿元,资金保障呈逐年增长趋势。上述资金,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四项制度”补助资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儿童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省级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建设等。根据全省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全省各级财政认真履行卫生健康投入责任,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强化统筹整合,2022-2025年攻坚行动财政计划投入92亿元,其中,安排医疗救治能力提升补助资金65.51亿元,可用于支持妇幼保健院专科建设等方面;妇幼健康提质补助资金3.88亿元,重点用于加强儿童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省级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建设、高危人群出生缺陷防治,进一步提升全省产前筛查诊断和出生缺陷防治、危重孕产妇救治、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等能力。同时,进一步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机构,争取“十四五”时期全省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

(三)生育基金会情况。2020年省民政厅印发了《贵州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培育发展不同类型慈善组织,优先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扶残助弱、弘扬正义的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保护环境、互联网公益等慈善组织。支持和引导境外慈善组织依法在我省设立代表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教育、医疗、突发性公共卫生服务、医药研发、应急救灾救助、康复教育训练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

二、关于“政府给予生育三孩家庭在购房、产育假期、假后工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购房方面。

一是加强住房保障。《实施方案》明确:“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与适当照顾”。截至2022 年第一季度,全省累计将 4640 户三孩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其中,实物保障 3367 户、发放租赁补贴 1273户,有效改善了三孩家庭的居住条件。二是有效调控高房价。按照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要求,完善和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让家长们不为孩子的住房担忧,进一步提升促进生育意愿。

下一步,我省将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三孩政策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做好三孩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同时,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政策,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指导各地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政策措施,夯实城市主体责任,切实把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责任落到实处,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全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二)产育假期方面。

《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养育观念发生变化,家长对儿童的陪伴和关心的诉求有所增加,但新设、延长生育、养育类假期直接涉及增加企业用工成本问题,也会导致部分企业岗位人员空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增加女职工假后返岗适应工作的难度等,进而影响育龄职工就业。

  1. 保障产后妇女就业。

  2. 《特别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除外。在享受《条例》规定的相关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2021年9月,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印发了《贵州省“十四五”促进城乡就业创业规划》,明确“做好妇女创业就业扶持工作,推动妇女创业就业的政策、资源、环境持续优化,激发巾帼创业、就业、兴业活力”等措施,为长期做好妇女就业创业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已覆盖省、市、县、镇、村五级,可为生育三孩的女性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扶持等就业服务。生育三孩的女性劳动者进入人力资源市场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享受“1131服务”(一次政策宣传,一次职业指导、三次岗位推荐、一次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有创业意愿的,可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个人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每月不超过500月的场租补贴。对于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按规定认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进一步解决后顾之忧。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有关问题的可行性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促进我省生育类假期制度在与我省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前提下更好满足人民需要,切实保障妇女生育和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政府对于愿意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三孩且需要资助的家庭给予专项资助”的建议

我省通过规范辅助生殖技术行政审批、加强辅助生殖技术日常监管、建立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长效机制,规范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严防技术应用风险,切实保障群众生殖健康合法权益。截止目前,我省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共13家,服务供给能力尚有较大提升空间。在规范服务同时,我们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时生育证明查验程序,努力建设供给和需求更加匹配、服务质量更有保障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满足群众生殖健康合理需求。建立“专项资助”还需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筹资能力等因素,稳妥推动。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建议,以维护和促进群众生殖健康为核心,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为前提,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不孕不育防治基本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及,提高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加大政策支持,鼓励不育夫妇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就医,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

(主动公开)

(联系人:武蔚凤;联系电话:0851-8689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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