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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899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7-12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4243号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4243号提案的答复

刘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乡村医生进退保障机制的建议——以德江县为例》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政策支持”的建议

乡村医生是构成农村医疗卫生网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持续稳定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能力,经积极争取,取得一定保障。一是成为“免试村医”行动国家试点省。积极落实国家“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政策,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医学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推动改革完善乡村医生职业资格制度,进一步补充和优化了乡村医生队伍,提升了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截至2021年底已吸引595名优质医学生到基层工作。二是成为乡村医生培优试点省。2021年和2022年,我省分别成为国家卫生健康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培训及乡村医生能力提升培训试点省之一,有效提高我省乡村医生全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推进我省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生转化。三是乡村医生服务能力提升上的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以基层卫生人员需求为导向,以补短板为目标,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每年对我省乡村医生实施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有效提高我省乡村医生医疗服务能力。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定额补助标准”的建议

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多渠道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一是政府定额补助,2021年,《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整体提升卫生健康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黔党发〔2021〕36号),明确要求“村医每月财政定额补助提高200元”。村医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在原来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增加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5:2:3比例分担。2022年省级财政下达2022年村医待遇省级补助资金7416.96万元,较2021年增加3767.88万元,增长103.26%。其中德江县下达47.76万元,较2021年增加53.32万元。二是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417元。2022年省级财政下达中央和省级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5.52亿元,较2021年增加0.05亿元,增长0.91%。三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比例不低于40%拨付给乡村医生。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人均新增5元,从79元增长到84元。2022年省级财政已下达中央和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31.72亿元,较2021年增加4.74亿元,增长17.57%。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联合有关部门赴9个市(州)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加强村医生基药补助支持力度,将村卫生室人均补助标准提升至10元左右,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补助政策。

三、关于“明确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建议

乡村医生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多次强调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并陆续出台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3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9号)等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训培养政策。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54号)也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作了明确要求,对目前年满60周岁在岗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补助标准由县级结合实际确定;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村委会、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本着自愿原则,可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规定,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共同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由个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60周岁以后符合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截至2021年,我省已有3个市(州)明确了村医养老保险机制,61个县(市、区、特区)制定了村医养老保障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建议,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加大协调力度,进一步完善村医养老保障政策。

(主动公开)

(联系人:陈云;联系电话:0851-8681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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