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00:00:00 农历:
  • 中国政府网
  •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 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885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7-12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4号建议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4号建议的答复

马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餐饮从业人员和公共场所取餐人员佩戴口罩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贵州省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关于配带口罩相关规定

您的建议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行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2017年1月修订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同时,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018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14条也有相关要求,其中规定“专间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专用操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a)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b)果蔬拼盘加工制作;c)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d)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e)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f)备餐”“专用操作区内从事其他加工制作的从业人员,宜佩戴清洁的口罩”“其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宜佩戴清洁的口罩”。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贵州省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南》第二条规定“处于医院、车站、机场、超市、商场、餐馆、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监狱、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图书馆、理发店、美容院、宾馆公共空间、社区和单位进出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场所,以及其他通风不良的密闭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社会公众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需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2022年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第11条也规定:“专间和专用操作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

我们多次发布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提示和直属,要求对于公共场所取餐人员,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控制人流密度。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要避免人员聚集,提示取餐人员保持社交距离,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合理就餐间距,提倡隔位就坐。提倡预约就餐、叫号等候、非接触式点餐、结账。就餐人员离开餐桌时须佩戴口罩。外卖人员取餐时应遵守测温、扫码、佩戴口罩等规定,等候取餐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有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可设置外卖取餐专用通道或窗口。

二、日常监管情况

长期以来,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内容,严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办理健康证相关规定,并将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贯穿于日常监管全过程。一是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大力宣传教育,积极引导餐饮从业人员,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规范食品加工操作行为。通过各种主体活动日开展传染病防控的宣传教育。二是开展监督检查,做到立整立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督促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执行佩戴口罩的规定,对餐饮服务从员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期间佩戴口罩的,立即责令其立整立改,确保从业人员“戴口罩上岗”常态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同时,严格执行“四个最严”要求,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圣体健康。

三、下步打算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继续指导监督餐饮从业人员厨师和服务员在工作期间严格戴口罩,指导监督公共场所就餐、取餐人员、外卖取餐人员遵守测温、扫码、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有最大程度降低病毒传播风险、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减少公众交叉感染。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增强餐饮从业人员传染病防病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将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体落实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和取餐人员佩戴口罩监督的相关规定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内容,指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人员管理,规范餐饮服务操作控制,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主动公开)

(联系人:陆婧;电话:0851-868222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034 中文域名: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 黔ICP备14006722号-9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3127号 联系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7号楼

联系电话:0851-86870000 管理单位:贵州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Microsoft Edge、Firefox、360极速版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如果您使用的是双核浏览器,请切换至极速模式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