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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84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8-03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00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00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

农工党贵州省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努力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建议

截止2020年12月,全省医疗废物经营 企业共34家,年处置能力9.2万吨,主要生产线为高温蒸煮和微波消毒、焚烧。2020年度累计收集、运输、安全处置医疗废物3.19万吨,确保了疫情发生以来医疗废物100%及时有效收集转运、100%安全处理处置,实现了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应处尽处”的目标。从目前情况看,处置能力远远大于医疗废物产废量。因此,我省在“十四五”期间,暂未大规模布局新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根据《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我省不再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随着老旧生活垃圾填埋场逐渐满库,经高温蒸煮和微波消毒后的医疗废物也将进行综合利用或者进入垃圾焚烧发电厂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装置焚烧。

二、关于“提升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全程精细化管理”的建议

为提高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今年5月,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与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函〔2021〕20号),依托“贵州省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医废系统),加快推进全省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废物“应分尽分、应收尽收、应处尽处”,实现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全过程可追溯。

根据工作推进计划,2021年7月底前,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中医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在省医废系统中完成注册备案、数据上传,全面实现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2021年12月底前,全省一级医疗机构(含中医类医院)在省医废系统中完成注册备案、数据上传,全面实现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同时、督促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实际,力争在2022年底前实现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废物的信息化管理。

三、关于“建立医疗废物集中转运中心”的建议

根据2020年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补齐医疗处置能力短板”的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3.77亿元用于补齐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短板。其中,为了解决偏远乡镇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路程远、转运时间间隔长,难以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的问题,争取了2710万元的资金,用于建设凯里、雷山、黄平、麻江、台江、三穗、岑巩、黎平、水城县等9个县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系统。

四、关于“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体系”的建议

2013年3月,原贵州省物价局下发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费〔2013〕72号),明确了管理权限及全省的最高收费标准,即2.4元/床日。同年5月,原省物价局、原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价医药〔2013〕107号)中明确“鉴于我省2003年出台的《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时,在成本分摊测算中已含0.5元医疗废物处置费,对已建成投运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市州可暂定在现行住院床位费价格基础上最高顺加1.9元/床日”;同时,明确“各市(州)主管部门在按要求制定本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执行标准后,应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在现行住院床位费价格基础上相应顺加(扣除0.5元/床日),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目前处置企业主要采用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法分别为高温蒸煮和微波消毒,而病理性医疗废物主要是由殡仪馆进行焚烧处置。全省尚未统一制定处置病理性医疗废物收费标准。对此,我委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处置病理性医疗废物收费标准进行研究探索,合理制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下一步,我委将结合农工党贵州省委员会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及相关收费管理政策的规定,配合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 意;联系电话:136390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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