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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831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7-14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17号建议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17号建议的答复

文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乡村级全生命周期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紧密型医共体建设意见,严格落实六统一,将村级服务机构纳入公办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考核”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等文件精神,2019年6月25日,省委卫生健康委联合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发展实施意见》,明确每个县(市、特区)结合实际组建1-3个以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为龙头、其他若干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含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的医共体,实现医共体内行政、人员、财务、业务、药械、绩效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共体管理,作为乡镇卫生院派出机构,实行行政、人员、财务、业务、药械、绩效为主要内容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设置、准入和审批,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对行政村暂无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按照派驻的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每个行政村均有1名合格村医。2021年6月22日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动贵州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按照“六统一”原则再次强调“统一人员管理:县域医共体内部人员由县域医共体按规定统一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牵头医院拥有对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命权”,“统一绩效考核:按照坚持公益性、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制定医共体内明确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与医共体组织方式、运行模式相匹配的绩效评价考核办法。打破单位、层级和身份区别,合理合规确定医共体内人员薪酬水平。按照‘两个允许'核增的超绩效工资经人社、财政等部门核定后可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合并使用,按绩效分配办法发放”。

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二、关于“规范村级公共卫生人员配置和产生的公共卫生费用从公共卫生经费中转入业务经费实施方案”的建议

从全国范围来看,村级公共卫生工作均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和村卫生室人员共同开展,省卫生健康委将继续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各级各类公共卫生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定期举办专家培训班、管理人员培训班和各专业人员培训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到村一级作为政府购买村医为辖区服务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付给村医的报酬,依据按劳获酬原则,不存在转入业务经费问题。

三、关于“结合健康中国建设工程,建议将卫生健康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核心指标,探索建立村级服务人员能进能退机制”的建议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9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1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我省乡村医生规范化管理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有关要求。要求各地切实执行《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对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至少具备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按照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村医到村卫生室执业,经过考核培训合格并予以聘用的村医,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建立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对目前年满60周岁在岗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补助标准由县级结合实际确定。三是督促落实政策。要求各地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地分别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部分县(市、区)已经参照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为乡村卫生缴纳了养老保险。截止2020年底,我省有2个市(州)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96个县区(含新蒲新区、金海湖新区等)中有60个县区落实了村医养老政策。

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持续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督促各地落实好村医的相关保障政策。

四、关于“切实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的建议

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2012年即完成了全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2017年完成全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城乡医疗资源配置主要由城乡医疗机构职能定位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规定,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主要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为主。依据国家对基层机构的定位,省卫生健康委将积极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工作,推进分级诊疗制度落实落地。

为合理引导就医流向,落实分级诊疗,医保对患者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差别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报销比例,促进基层首诊。2019年10月17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卫健委 省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19〕54号),推进基层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病规范化管理,着力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两病”参保人员门诊使用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确保基层医疗机构与三级医院医保报销比例拉开10个百分点左右。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各地落实相关政策。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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