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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810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7-13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177号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177号提案的答复

陈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暴力伤医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将创建“平安医院”建设工作纳入了“平安贵州”建设的高度统一安排、统一部署,进一步推动了我省“平安医院”建设活动的开展。2019年,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贵州省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我省创建“平安医院”各项工作,深入推进贵州省“平安医院”建设向前发展。目前我省主要采取的警医联动机制模式,通过构建多维医疗警务模式,与特巡警网格化接处警勤务无缝衔接,确保接警快、处警快,实现涉医警情接警畅通无延迟、处置及时无后患,同时我省正在试点开展“1+5”工作模式,创新医疗警务工作方式,全力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一、关于“医院门诊需过安检进入”的建议

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创造良好工作环境,避免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提升医务人员执业安全感,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医院安防系统建设。我委制发了《2021年大型医院安防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医院根据国家有关入院人员开展安检工作,升级改造安防系统,查漏补缺,完善《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规定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公共区域防范,升级监控中心设备,运用新技术建立预警机制;近期下发《关于按进度推进台账式管理医院安防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按进度推进、台账式管理医院安防系统建设工作;推动大型公立医院科学开展安检工作。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择性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液态危险化学品探测仪等设备,有效、组织开展安检工作。

二、关于“住院病区实行门禁制度”的建议

医疗机构属于公共卫生机构,医护办公室门禁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健全安装门禁。病区设置门禁不利于公共安全,若发生紧急情况,不利于安全逃生等问题,且各医疗机构自身条件不同设立门禁以及门禁制度难以做到统一要求。同时在我省市民对门禁设立的不同认知,易引发部分患者的过激行为或不必要的争执。

我们今后会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不断探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为我省的医护人员的安全问题完善制度,为医护人员保驾护航。

三、关于“建立伤医及医闹黑名单系统取消其医保”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这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起,在规定保险期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保险法》中没有赋予医疗保障行政机构,取消参保人权益的权利。

四、关于“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事故和医疗争议赔付金额协商”的建议

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充分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参与手段,是化解医患矛盾,快速解决处理医患纠纷,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印发《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2021年版)》。我省自2015年启动医责险统保以来,已在全国率先实现在有意愿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现患保直赔业务。即在医疗纠纷处理的全过程要求保险公司以赔付人身份参加处理,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患方支付赔付金,有效缓解了医疗纠纷中医患矛盾。尤其对于不愿鉴定、不愿到医调委、不愿到法院诉讼但有实际医疗损害(医疗不良结果)的医疗纠纷,在第一时间由保险人以赔付人身份配合医疗机构与患方达成医患保赔付协议为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铺平了道路。

感谢您对全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关心和积极建议。下一步,我委将依照您的建议,认真研究有关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营造良好的和谐就医环境。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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