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贵州省互联网+医疗健康体系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建议回复如下:
一、关于“将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信息化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建议
近年来,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卫生健康信息化工作,坚定不移落实大数据战略行动,推进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着力补短板、堵漏洞,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和发展,推动信息惠民、服务便民,切实提升广大群众看病就医和健康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方面。2021年,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贵州省“十四五”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贵州省“十四五”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据融合共享,实现医疗机构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助力完善“15分钟健康生活圈”,切实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同时,省卫生健康委还启动编制“十四五”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的顶层设计,加强对基层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在经费投入方面。一是积极向国家卫生健康委争取支持。平均每年获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补助资金3.2亿元,支持公立医院开展信息化建设、设备配置等能力建设。二是积极向省级财政争取支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积极争取将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政府部门预算,2021年共获得省级财政经费安排1500余万元。三是建立多渠道资金补偿机制。除争取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纳入“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计划,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今年以来,核酸检测系统、新冠疫苗接种需求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升级改造等项目增补列入建设计划并获得经费保障。同时,对财政暂无法支持的系统或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以满足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应用需要。
二、关于“明确互联网医疗法律责任”的建议
近年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黔府办函〔2017〕175号),原省卫生计生委配套制定了《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明确规定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承担相应责任。远程会诊(远程门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责任;远程诊断邀请方对上传的影像、心电、病理、检验等数据(标本)质量承担责任,受邀方对出具的诊断报告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还规定,第三方在提供产品、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今年4月,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互联网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1〕70号),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其法律责任主体仍为实体医疗机构,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三、关于“建设统一的医疗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建议
医疗规范和技术标准方面。严格落实国家、省和行业标准,制定并执行我省医疗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发布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预约挂号、远程医疗和数据中心等标准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贵州省前期相关项目标准规范,完成《贵州省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平台数据采集标准》和《贵州省健康医疗业务协同服务规范》编制工作,进一步健全卫生健康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基础平台建设方面。落实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及互联互通试点省和国家“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要求,加快推进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西部中心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平台建设应用,打造省级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和融通共享的枢纽。加快推进委内系统和数据整合。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市、县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遵义、铜仁等部分市州建立市级影像数据中心,临床影像检查实现“云存储、云共享、云诊断”。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全省有1家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达到5级,56家达到4级;14家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智慧医疗服务评估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卫生健康专网建设方面。结合省、市、县、乡四级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省卫生健康委推进建成覆盖全省四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专网,所有医疗机构按照“双网互备”要求加强专网和局域网建设并接入平台。以专网为通道,推动实现远程医疗服务跨区域协同。远程医疗服务应用方面。省卫生健康委坚持“自建、自管、自用”原则,围绕“一网络、一平台、一枢纽”技术构架,于2016年启动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到2018年建成覆盖省、市、县、乡四级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所有卫生健康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接入远程医疗服务网络,率先在全国实现全省四级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全覆盖。截至目前,远程医疗服务总量超180万例次,为群众节省医药和各类费用超6亿元。行业治理方面。建成覆盖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费用监测、药品(含耗材)招标采购配送监管、医保支付等在内的省医药综合监管平台,260余家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接入平台并上传相关数据,实现对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使用等关键指标的实时监测,强化全流程监管能力,整合分析临床、运营、成本核算、质量评价数据,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并将其与医院评审评价等挂钩,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同时,切实运用基于省医药综合监管平台支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
四、关于“加强人才培养”的建议
省卫生健康委先后主导出台了《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4号)、《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医改发〔2019〕5号)等政策文件,明确推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立医疗机构信息化人员参加业务能力提升学习培训,积极推进省内健康医疗大数据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成立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联合实验室或联合研发中心。同时,加强与省内高等院校等沟通协作,并推动省人民医院与贵州大学联合办学成立贵州大学医学院,加快既懂医学、又懂信息化,同时还熟悉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此外,省卫生健康委还积极指导委属委管单位通过人才博览会、校园招聘等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信息化人才。以省卫生信息中心为例,自2016年至2020年,通过人才博览会引进计算机、信息工程、统计等信息化相关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共5人(其中副高职称1人),大大缓解了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
今年3月,健康贵州行动推进委员会下发《贵州省“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方案》(黔健推委办发〔2021〕2号),要求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推动“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围绕乡镇振兴与大健康等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边远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按照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试点省和国家“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等要求,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编好“十四五”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夯实卫生健康信息化基础,落实卫生健康信息化数据标准规范,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以信息化为支撑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
2021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王皖曦;联系电话:0851-8689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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