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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3-763801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7-13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018号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018号提案的答复

农工界: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医备案诊所事中事后监管 引导中医药事业有序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医疗机构监管平台”的建议

目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依托全国医疗机构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和国家统一的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进行日常审批(含备案)、监督管理相关信息汇集及共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我委将督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利用互联网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对备案制中医诊所有关事宜进行公示。

二、关于“理顺联动执法机制”的建议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9〕3号),积极开展了中医备案诊所专项监督检查。在落实综合监管相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2020年7月3日下发《关于印发〈开展中医药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卫监发〔2020〕17号),将中医备案诊所监督检查列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2020年7月至11月,组织全省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全省备案中医诊所开展了全覆盖监督检查。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分别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其中省级对6个市(州)9个县(市、区)开展督导调研,并实地检查了7家备案中医诊所,纠正轻微违法行为6起,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还将进一步理顺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包括中医备案诊所在内的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执法监管。

三、关于“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负面清单制度”的建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对“如何加强中医诊所的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归纳和解读:“本办法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一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这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工作,主动上门提供服务。核查主要目的是核实诊所的地址、布局、诊疗范围、执业人员及设备等的真实性以及与备案事项是否一致。二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履行对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主要是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三是规定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以促进中医诊所规范行医,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四是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为诊所负责人提供统一的学习途径和交流平台,促进诊所负责人提升依法执业、感染防控和传染病防治的能力。”为此,省卫生健康委结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特点,充分运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以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为重点监督内容的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加强中医备案诊事中事后监管。

2019年,省卫生健康委出台《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根据《办法》,除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外,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标准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以及不执行相关国家政策的行为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将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情节进行记分,一次记分的分值共分12分、8分、6分、4分、2分、1分六个档次。《办法》明确,雇佣“医托”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术中加价、价格欺诈、虚假诊疗”等欺诈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通报的、发生医疗事故院方承担完全责任的,将被扣罚不同分值。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将不良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布。校验期内记分累加计算,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其中,对于校验期分别为1年和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累计记分分别大于等于12分和36分的,将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并以《贵州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形式通知该医疗机构;分别大于等于18分和54分的,将取消该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布;分别大于等于24分和72分的,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四、关于“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及执法队伍建设”的建议

省中医药管理局积极开展全省中医药监督执法能力实践培训。2021年4月19日至4月23日,为加强执法人员的中医专业培训,培养专家型执法人才,开展了全省中医药监督执法能力实践培训班,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有针对性加大管理力度,顺应基层需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8月制定下发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积极宣传政策,加大中医备案诊所的自查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中医诊所的管理。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明确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为诊所负责人提供统一的学习途径和交流平台,促进诊所负责人提升依法执业、感染防控和传染病防治的能力”,依法依规进一步落实责任,当地有中医行业协会的,可借助中医行业协会的力量,多种形式结合,加强对中医备案诊所执业人员培训,加强其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并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执法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的中医专业培训,培养专家型执法人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持续推动我省中医备案诊所的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中医药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断完善中医备案诊所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力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 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黄玉娟;联系电话:868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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