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乡村(社区)卫生机构名称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提出如下回复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名称情况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6〕36号),妇幼保健院要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将“妇幼保健院为第一设置名称”作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核心条款的A条款。近年来,我委通过大力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创建推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第一名称变更。截至目前,全省88家县妇幼保健机构第一名称均为妇幼保健院。
(二)乡村(社区)卫生机构名称情况
截止2020年底,我省有46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情况。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已指导各地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机构名称,并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及时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确保名称规范。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根据您的意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乡村(社区)卫生机构名称。一是在拟定相关文件中,进一步强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命名原则,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尤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名称。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规范村卫生室命名,特别是严格按“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命名;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等。二是在相关调研督查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命名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一例更正一例,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命名的规范性。三是指导基层加大自查力度,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 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李艳萍;联系电话:0851-8689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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