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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762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7-13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191号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191号提案的答复

花照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纳入定期巡察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各级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巡察力度”的建议

(一)开展大型医院巡查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20-2022 年度)的通知》,我省印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20-2022 年度)的通知》,每五年一轮,每轮巡查期为三年。巡查内容其中包括: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情况、开单提成情况、违规收费情况(涵盖医保,尤其关注有无严重违规、恶意骗保等问题)、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情况、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管理情况、统方管理情况、医药产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情况、针对收受回扣的管理情况、收受患者“红包”的管理情况。

(二)加强卫生行风建设

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明确了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的内容。将是否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九不准”的具体办法,制定更加实际、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是否将干部、职工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作为个人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是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医疗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责任层层传递,真正实现“九不准”规定的落地;是否按要求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纳入干部职工奖惩评价体系;是否有加强监管、杜绝医师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具体措施;是否存在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问题;是否有对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人员的处理办法;是否对医院内部人员与医药相关企业间接触作出了细致具体、便于查验的管理办法纳入巡查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开展行风警示教育

围绕教育常态化,重点巡查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与警示教育情况。主要看医院是否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建立完善的学习教育、制约监督、调查处置机制。医务人员对《监察法》具备基本理解和认识,是否通过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将《监察法》的要求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是否落实国务院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廉政建设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是否发现典型案例并严肃处理,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实现“以案促改”,大力弘扬新时期职业精神。

二、关于“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人员不得再从事医疗职业”的建议

(一)加强医疗机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采取计分管理模式,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严格落实校验管理要求;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时纠正,予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给予相应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医疗机构累计积分达到计分数的,取消该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向社会公布处置情况。

(二)严格医务人员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在十五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再次感谢您对全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关心和积极建议。下一步,我委将依据您的建议,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持续推进医院行风建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就医的获得感。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曾茜;联系电话:0851-8683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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