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医疗基药品种及出台基层医疗机构基药补偿制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时调整《省增补药品目录》,增加基层群众常用药物品种,满足广大群众用药需求”建议的答复
(一)按照国家要求已取消《省增补药品目录》
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明确“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2019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明确“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各地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经请示国家卫生健康委获悉,文件中的“少数民族地区”是指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五个省级自治区。按照国家文件要求,为维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权威性和全国统一性,2019年7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卫健发〔2019〕31号),明确取消《省增补药品目录》的基本药物属性。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诊疗范围逐步扩大
2018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在2012年版目录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一是增加了品种数量,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85种,其中西药417种、中成药268种(含民族药),能够更好地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二是优化了结构,突出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注重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新增品种包括了肿瘤用药12种、临床急需儿童用药22种等。三是进一步规范剂型、规格,685种药品涉及剂型1110余个、规格1810余个,有利于促进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四是坚持中西药并重,增加了功能主治范围,覆盖更多中医临床症候。五是强化了临床必需,2018年版目录新增的品种主要是临床必需、诊疗首选、疗效确切的药品。比如直接抗病毒药物索磷布韦维帕他韦,专家一致认为可以治愈丙肝,疗效确切;例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群众习惯使用的镇咳药,在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西药有复方甘草(片剂、口服溶液剂)等16种,涉及剂型26个、规格35个,中成药有急支糖浆等14种,涉及剂型28个、规格43个。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已能覆盖临床主要疾病病种,为更好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还将逐步扩大,满足二、三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成为临床首选、优先使用的药品,对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具有权威作用,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要求100%使用基药
2019年6月,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根据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类别、等级、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经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合理确定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销售金额占比要求,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来“100%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要求调整为“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占医疗机构药品总品种比例不低于70%,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医疗机构药品销售总金额比例不低于60%”,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选择配备使用的药品范围较以往明显扩大,目前,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配备使用的药品有国家基本药物685种、非基本药物293种(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占医疗机构总品种数70%、非基本药物占医疗机构总品种数30%计算),共计978种,能够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临床用药需求。
二、关于“集中采购平台上部分药品的中标价高于市场零售价格,导致农村相当部分群众在药店购药”的答复
2019年3月,省卫生健康委开展大调研大学习活动中,接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群众反映,部分基本药物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的中标价高于市场零售价,为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省卫生健康委重点对生产企业名称、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五个信息”完全一致的1620个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中标价格与市场零售价进行了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及时通报省医疗保障局,为医疗保障部门动态调整药品采购价格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提供合理建议。同年4月,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医疗保障局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药品价格专项核查整治工作,对中标价高于市场零售价和中标价格不合理的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约谈、暂停挂网、列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严肃惩戒,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下调中标价才能恢复挂网交易资格,通过此次价格核查整治工作,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委员您提供的情况,为健全长效机制,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建立药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适时比较基本药物市场价格与集中采购价格,确保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供应稳定。
三、关于“省级相关部门出台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指导意见,按照省、市两级财政各占一定比例分别承担基药补偿费用,促进县、乡、村基层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真正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让医疗保障优惠政策实实在在的落到实处”建议的答复
2017年12月,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实施细则》(黔财社〔2017〕15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2019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我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共5.5亿多元,其中,4.2亿多元支持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主要用于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1.3亿多元支持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主要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同时,要求市县两级根据当地财政情况按照省市县三级5:2:3或6:2:2的比例统筹安排本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通过全省各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等方面综合改革顺利进行,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乡村居民就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真正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稳步提高。
四、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委员“请省级相关部门协调监管部门,适时调整《省增补药品目录》,增加基层群众常用药物品种,满足广大群众用药需求”建议的答复
委员建议中所提到的《省增补药品目录》如果是指医保药品目录,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 号)第二条“明确地方权限”规定,“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省医疗保障局无权限调整相关目录,委员的需求省医疗保障局将积极向国家医保局反映,共同为满足基层用药需求做出贡献。
下一步,按照您的建议,我们将加大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规范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行为,不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加大基本药物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用药、安全用药需求。同时,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中加大地方财政落实投入的权重,确保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实施、基层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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