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00:00:00 农历:
  • 中国政府网
  •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 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74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7-10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的答复

杨正媛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药品目录》里的药品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的药品保持一致”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 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 2015〕70 号),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我省出台了《2015 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 号),组织完成了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2018 年6月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省级只对采购金额较大的 963个药品采用双信封制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其余24548个药品主要是由20个药品采购联合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含低价基本药物)需求,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完成采购,乡、村医疗机构用药即属于此范围。从全省的情况看,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分类采购,保证了药品供应,总体上满足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

二、关于“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基础完善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的建议

   一是最新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有685种药品,涉及剂型1110余个、规格1810余个,覆盖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能够满足基层医疗机构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特别是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都是临床必需、诊疗首选、疗效确切的药品。两位代表在罗甸县边阳镇中心卫生院调查的“丹参注射液、参麦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双黄连、清开林”等关乎人民群众心脑血管发病率、死亡率的药品,都是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二是基本药物与医保药品既有共性,也存在差异,两者在安全有效、成本效益比方面无明显差别,但基本药物在“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方面属性更强,基本药物是临床首选、优先使用的一线药品,对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具有权威作用,医保部门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优先纳入医保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将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提高患者对基本药物的可负担性,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缓解“看病贵”等问题。

三、关于“放宽乡镇卫生院药品使用”的建议

2019年6月,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根据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类别、等级、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经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合理确定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销售金额占比要求,将原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0%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调整为“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占医疗机构药品总品种比例不低于70%,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医疗机构药品销售总金额比例不低于60%”,乡镇卫生院可以选择配备使用的药品范围较以往明显放宽,促进了基层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小病用药不出乡,大病用药不出县,看病就医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用药保障,缓解“看病难”的问题。

四、关于“加大乡镇卫生院财政投入”的建议

为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每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我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共5.5亿多元,其中,4.2亿多元是给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的,主要用于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1.3亿多元是给全省村卫生室的,主要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同时,要求市县两级根据财政情况按照省市县三级5:2:3或6:2:2的比例统筹安排本级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力度,加大地方落实财政投入考核权重,推进综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关于“提高医生职业道德,避免重复检查”的建议

一是“提高医生职业道德”方面。2019年,按照国家卫健委等8部(委、局)要求,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相关单位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严查狠打医疗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另外,在《贵州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意见》中,我省在全国率先提出“建立督医工作机制”,先后印发了《贵州省督医制度(试行)》《贵州省督医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从依法执业、依法行医、就医环境、行业作风建设等方面对医院开展监督。二是“避免重复检查方面”。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结果互认的范围为“二级及以上同级医疗机构之间、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项目原则上应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六、关于“提高群众的待遇保障政策”的建议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我省高度重视参保人的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的问题。为了减轻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共济能力,我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保障制度。通过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为广大居民医保参保人提供门诊保障。由于各统筹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存在差异,在实施过程中,各统筹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门诊报销设置了一定的起付线和封顶线,从而保障基金运行安全,确保基金可持续。在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设置上,按照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有所区别。目前,大部分统筹区普通门诊均不设起付线,有起付线的地区年度起付标准也不高于50 元,报销比例在50%至90%左右,年度封顶线在400-600元不等。另外,各统筹根据自身基金的可承受能力,为广大参保人提供了特殊门诊保障,其中,慢性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60%左右,重大疾病门诊原则上同住院待遇。虽说我省的门诊统筹制度极大的提高了居民医保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但还是存在您建议中提到的相关问题。您的建议贴合实际,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省医疗保障局将进一步完善我省的门诊统筹制度,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稳步提高广大参保人的门诊保障水平,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的参保积极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034 中文域名: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 黔ICP备14006722号-9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3127号 联系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7号楼

联系电话:0851-86870000 管理单位:贵州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Microsoft Edge、Firefox、360极速版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如果您使用的是双核浏览器,请切换至极速模式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