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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737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7-10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400号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400号提案的答复

刘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做好婴幼儿照护是更好实现“幼有所育”的重要途径。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和明确。

一、关于建立健全托育管理体系的建议

(一)3岁以下托育服务的监管主体情况

2020年4月3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抓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职责,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二)关于“要及早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形成托幼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多方联动的推进体系”情况

国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

2019年10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包括“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包括备案、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监督共七项明细管理内容。

教育部门积极探索利用幼儿园教育资源开展儿童早期教育服务试点工作。目前我省已在部分县(区),利用幼儿园场地、师资、设施设备等,在周末或课余时间,为社区家庭提供活动及科学育儿宣传等婴幼儿早期服务工作。同时,教育厅积极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课婴幼儿早期教育专业及相关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婴幼儿早期教育专门人才。截至目前,我省共有贵阳、铜仁、黔南、毕节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5所高职院校开设了早期教育专业课程。

民政部门结合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的家庭情况,对其中符合社会救助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有效缓解贫困家庭婴幼儿托育负担。

二、关于制定托育行业规范化标准的建议

(一)要规范托育服务行为及需要有统一的、规范化的行业标准情况

2018年以来,我省共批准《托幼机构消毒卫生规范》、《贵州省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及疫情处置实施细则》等托育行业省级地方标准2项。

《通知》中明确提出“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托育机构设置要求、场地设施及人员规模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及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该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对机构场地、服务资质、人员配置、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有明确的规定。

(二)加强对现有托育机构的监管情况

对涉及餐饮服务的幼儿托幼服务机构加强监管,省市场监管局将重点对幼儿托幼服务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经营场所是否干净整洁、食品操作区域布局是否合理、设施设备是否齐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是否到位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关于构建多元化市场参与格局的建议

我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2.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专业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家庭育儿知识传播、社区共享平台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3.支持多方领域开设。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不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

目前根据《实施意见》,各部门通力合作、努力作好婴幼儿托育工作,积极推进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支持多方领域开设,构建多种形式并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托育供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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