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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3-76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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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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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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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022号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022号提案的答复

省政协农工界别: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村医收入水平稳定村医队伍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提案办理情况

农工党贵州省委的提案提出的提高村医收入水平稳定村医队伍的建议,对于充分调动村医积极性,主动参与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稳固网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我委高度重视,委主要负责人李奇勇同志多次组织研究部署,要求承办处室主动协调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切实抓好提案办理。为办好提案,我委认真梳理相关政策,并积极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沟通,同时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形成了书面答复报告。

二、村医总体情况

(一)村医收入情况

2011年以来,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及《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9号)等文件,明确了村医补助方式及标准。第一,政府定额补助,乡村医生定额补助标准从2011年以前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第二,政府年终考核奖励,经年终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第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从2012年起达到人均每月417元。第四,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中的40%左右用于向乡村医生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五,一般诊疗费补偿。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医疗机构管理,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15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2018年全省支付一般诊疗费共24599.48万元,2019年全省支付一般诊疗费共26201.23万元。按省级文件规定测算,目前我省服务人口规模在1000人的乡村医生,只要能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月均收入不低于3700元,年收入可达4.4万元左右。

(二)村医养老保险情况

截止2019年底,我省共有村卫生室20265个,在岗村卫生室工作人员36039人,其中,执业医师419人,执业助理医师3034人,注册护士559人,乡村医生26397人,卫生员5630人。截至2020年5月底,我省96个县区(含新蒲新区、金海湖新区等)中有49个县区解决了村医养老问题(其中仅有28个县区由政府出资按照企业职工的标准为村医购买了基本养老保险,3个县区由政府出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为村医购买了基本养老保险,14个县区由政府出资为村医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4个县区由乡镇卫生院出资采取三种方式为村医购买养老保险)。8个县区正在开展试点(黔南州6个、安顺市1个、毕节市1个),39个县区未解决(毕节市9个、铜仁市9个、黔西南州6个、安顺市4个、贵阳市3个、遵义市3个、黔南州3个、六盘水市2个)。据统计,全省共有11233名村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7322名村医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865名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046名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提案建议落实情况

(一)关于“拓宽乡村医生收入渠道,提高收入水平”的建议

一是《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求7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我省一直利用中央及省级资金实施村医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项目,加大对村医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力度,每年把村卫生室中医药适宜技术作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计划并组织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增强村医中医适宜技术技能,切实提高村医合理收入。二是村卫生室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规定的一般诊疗费进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收费标准为9元/次、疗程(含3天注射、静脉输液)。三是部分市、县进一步提高村医补助,在省级政府政策性补助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0—300元,对在人口较少艰苦边远地区服务月收入不足2000元的村医,由当地财政负责补齐,确保这类乡村医生月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如贵阳市规定“对经县级确定为艰苦边远地区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后,收入总合不达2500元/月的,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足2500元/月补助。”黔东南州规定“将村医政府补助由2012年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的300元州、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配套,确保村医政策性补助至少达到1117元,且每月定额补助调整为考核合格每两年增加100元。”麻江县将“乡村医生基本补助由2016年1117元/月增加到2000元/月,将保险险种由原来两种(即养老保险、医疗责任险)增加到四种(即养老保险、医疗责任险、工伤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

(二)关于“改革创新村医管理模式,解决实际困难”的建议

一是2019年印发了《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将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纳入医共体管理,作为乡镇卫生院派出机构,实行行政、人员、财务、业务、药械、绩效为主要内容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设置、准入和审批,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对行政村暂无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按照派驻的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每个行政村均有1名合格村医。截至目前,全省有68个县已开始实施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其中35个县纳入国家试点。共启动建设123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纳入乡镇卫生院858个,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19个。二是2019年我省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八大工程”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2号),按照“县聘院编乡管村用”的原则,探索建立将全省已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村卫生室医务工作人员纳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编制(备案制管理)机制,为乡村医生提供上升通道。

(三)关于“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实现老有所养”的建议

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关系到我省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网底的牢固程度直接影响因素,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近年来,陆续在《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6〕27号)等系列文件中就如何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对目前年满60周岁在岗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补助标准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截至目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村医比例为26%,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村医比例为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村医比例为11%。

四、存在的问题

省级虽然从2012年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但因各级政府重视度不够,财力有限等原因,导致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巩固完善县、乡、村三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管理,实现医共体内行政、人员、财务、业务、药械、绩效统一管理,医疗资源上下贯通,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健康“守门人”能力,推进慢性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促进医共体内临床诊治与预防保健相衔接,不断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能。

(二)进一步加大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落实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办发〔2015〕1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9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八大工程”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2号),按照“县聘院编乡管村用”的原则,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县域医共体编制备案制管理,落实村医身份。推动县级政府履职尽责,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解除乡村医生养老的后顾之忧。

(三)进一步加大落实提高村医待遇力度。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6〕27号),督促各地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在有效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待遇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同步建立退出机制,将业务能力低,工作飘浮的富余人员辞退,吸引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村级卫生工作,乡村医生竞争上岗、能进能退;用“待遇”杠杆,撬动工作积极性。与省财政、省人社、省医保部门密切配合,继续下沉到基层,开展提高一般诊疗费等提高村医待遇相关调研,进一步研究落实相关事宜。

六、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切实落实相关政策。二是乡村医生的养老退出机制省级政策虽然已出台多年,但仍得不到根本的解决,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村医待遇,建议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出资,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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