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玉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名老中医合法身份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全省中医药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999年10月,国家颁布实施《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行业准入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医师须凭国家承认学历,获得教育部、卫生部批准办学的医学院校毕业证,方可申请报考。这项制度对于通过医学院校培养的医务人员切实起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筛选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对于师承培养途径和多年实践路径成长的中医、民族医人才来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此,2007年2月,原卫生部施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对师承人员和经多年实践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做了制度性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此类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经多年实践的人员,虽然实践经验丰富,医术确有专长,但因为无法通过以基础理论为主要内容的医师资格考试,无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为此,2017年7月施行的《中医药法》确立了师承人员和经多年实践确有专长人员可以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方式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制度,进一步拓宽此类人员获取医师资格渠道。2017年11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印发《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细化落实该项制度。
2018年11月,我省印发《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落实该项制度。
2019年,我省启动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通过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一、关于“加大扶持力度,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要求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即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目前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主要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办理以下审批手续:一是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二是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等方面的管理也作了规定,例如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同时,第二款对举办中医诊所作了特别规定,是对本条第一款的例外规定。根据该款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即将中医诊所由一般医疗机构实行的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举办中医诊所要在开展执业活动前,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为加强监管,保证医疗安全,该款规定,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目前,我省申办中医医疗机构有关的行政许可是在《中医药法》规定的框架下进行。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在《实施细则》中明确,通过参加目前一年组织一次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经考核合格持《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依法注册到医疗机构执业或开办中医诊所。
自2017年12月1日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施行,除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不得举办医疗机构的情形,以及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开办中医诊所的情况,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开办中医诊所,原则上不受年龄限制。该政策的施行,对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就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规范性文件),文件明确“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2020年我省将继续推动该项政策贯彻落实。
二、关于“保证社会和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贵州省“十三五”中医药发展规划》明确:“坚持‘非禁即入’,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优先举办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和护理院,积极引导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规范建设和连锁发展。进一步强化服务,简化审批程序,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国家部委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和支持社会办医的要求,在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的申办过程中,进一步推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和《贵州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