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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704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7-10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297号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297号提案的答复

王尧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快速救治患者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把医师初诊救治(抢救)放在治病救人的第一个环节,让患者到医院就能得到初诊治疗

必要的检验检查是医生准确诊断疾病必须的手段,但在工作实际中确实存在部分医生过度开具检验检查单的现象,我委一直高度重视并严厉打击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现象,并取得较好效果,2018年以来,我委未接到过患者投诉过度检查的问题。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加大对不良医疗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优化“一站式”医疗服务,推广网上预约,不断提升群众就医体验

二、关于建议加大立法措施,通过先规范管理患者和患者家属行为,再按医疗救治规程认定事故,再行追就相关责任,来保护医护工作者生命财产安全和依依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几个章节进行了具体规范,体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和促进健康,以及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新理念,也反映出对我国卫生与健康相关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及立法思路的与时俱进。该法作出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下一步,我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解释,严格执法,切实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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