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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70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7-10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197号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197号提案的答复

申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各类政策性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及其标准细则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广泛深入调研及征求意见,制定涉及医院机构的各类评审活动的配套细则,明确界定专家评审劳务费的支付要求及其标准。”的建议

    我委严格按照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劳务费发放指南》标准执行,该指南对支付外请专家的评审费、咨询费、讲课费、论证费、撰稿费、编辑费等劳务费有明确规定,并对开资标准和范围进行了明确。2019年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医院评审(复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3号),其中,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评审信息保密制度,受评医院、评审专家不得违反“十不准”规定。《医院评审(复审)受评医院“十严禁”》中提出受评医院严禁向评审组送礼品、礼金等财物,严禁超标准接待等要求。《医院评审(复审)专家“十严禁”》中提出评审(复审)专家严禁收受受评医院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卡)等财物,不得出现酗酒等影响评审员形象的行为等要求。

二、关于“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项目评审,尤其是一些对医院发展没有什么益处,对老百姓负担重的项目,评审名称多了也会误导患者,带来一些乱象”的建议

    省卫生健康委一直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如医院等级评审工作,为原卫生部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文件要求,原卫生部先后印发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等配套文件,省卫生健康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医院评审、复审工作,未增加其他等级评审项目。

三、关于“减少一些评审复杂环节,政府规范聘请行业专家对医院进行有效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进行有效地规范,评审产生的费用接受监督。”的建议

    为减少评审复杂环节,我委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家以数据信息考核为主,必要现场复核为辅,利用“互联网+考核”的方式采集客观考核数据,开展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另外,对于现场评审产生的专家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和本地相关文件要求。

四、关于“对评审条件不具备的医院,不予申请评审。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一定要出台严格的规定,不能有申请就评”的建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及相关要求,申请医院相应级别与等别过程中,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申报。省卫生健康委对申请等级医院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评审工作。对上交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医院,我委在接到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后,组织医院评审专家组进行实地调研,根据医院整改情况,开展正式评审。

五、关于“严格规定评审的时间,一定要有个时间期限,不能每年都在申请评审,评审频率高了,会给医院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也会产生一些腐败现象”的建议

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要求,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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