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桂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防止因碘缺乏病反弹导致脱贫对象返贫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视碘缺乏病工作的建议
历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病防控工作,全省病区各级党委、政府逐级健全防控工作领导机构,把地氟病防控作为“一把手”工程,地方病防控工作由各自为政、零星防控转变为有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有统一规划和具体目标、有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和部门协同配合、有群众响应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政府公共卫生干预行动。2019年,我省8部门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2019-2020年)》( 黔卫健函〔2019〕24号),启动我省地方病攻坚行动,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地方病重点防控措施和任务,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签订了地方病防治责任书,同时我委也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与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地方病防治责任书,将地方病防治责任层层压实,督促各地落实各项防治任务。
二、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建议
2018年,省市场监管局共组织食盐批发环节、农村食盐市场等专项行动6次,共检查食盐批发企业462户次、食盐零售户31577户次、食品加工企业1436户次、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单位食堂、托儿机构、养老机构30188户次,检查乡镇农贸市场3231户次、农村家庭用盐家访11117户次,省局对流通环节食盐抽检313批次,覆盖全省各市(州)89个县(市、区、特区),覆盖26家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食盐产品,抽检合格率99.05%,有3个批次不合格,已经依法开展处置工作。查获食盐违法案件37起,涉案盐产品数量为738吨,涉案金额约80余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5件,罚款105046元。同时,部署安排了对食盐包装标注的碘含量标准不符合我省碘含量标准的专项检查,并约谈了相关企业,已取得一定的成效。
三、关于加大碘营养监测和合理动态调整碘含量标准的建议
我省曾是碘缺乏病流行的重病区之一。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卫生、盐业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0年以省为单位达到了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2006年以省为单位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2010年全省88个县均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由于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饮食结构发生了变化,不同地区人群尿碘水平高低不一,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2012年将我省食用盐碘含量调整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在21-39 mg/kg之间。为适应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巩固我省碘缺乏病防治成果,我省进一步加大对碘盐中碘含量监测、学生尿碘含量监测、孕妇尿碘含量监测工作,在2018年实现全省88个县(市、区)和贵安新区碘缺乏病监测全覆盖。根据我省近年来的监测情况看,采取30(21~39)mg/Kg食用碘盐浓度,符合贵州实际情况,能够较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碘营养需要。
四、关于满足特定人群对未加碘食盐需要的建议
2018年,按照国家对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的要求,我厅会同省发改委、原省卫生计生委、原省食药监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的通知》,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前提下,严格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同时,要求我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信息,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宣传、保障特定人群对未加碘食盐的消费需要。
五、关于尽快修订出台《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的建议
依照《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成立了《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修订)》立法起草小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等现行盐业管理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我省《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精神和《食盐专营办法》不符,《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需要修订和废止法条款超过半数,将重新制定《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今年,制定《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已列入省人大、省政府的立法计划。目前,新的《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草案》已完成省外调研和三次省内调研,召开了四次专家改稿会,征求了三次各市(州)、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下一步,我委将配合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进度做好起草工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送《贵州省食盐条例(草案)》。
2019年7月25日
(附注:主动公开)
(联系人:黄露;联系电话:0851-8682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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