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宇波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尽快出台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指导意见》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明确相关牵头部门,制定相关行业标准”的建议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一是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二是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级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构建有利于3岁以下儿童托育机构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关于“加强行业指导,进行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的建议
当前我省儿童早期发展领域还存在着服务供给总量不足、行业发展不规范等问题。除试点项目外,大多数儿童及其家长接触到的都是私立早教中心,由于缺少规范性指导文件,使得私立早教中心发展处于相对无序的状态,管理无章可循、收费标准不一、课程教材五花八门、从业人员专业水准参差不齐等问题较为普遍。以规范行业发展,确保每一个儿童的健康成长。为此近期在省内外开展3岁以下儿童早期发展调研,制定《贵州省3岁以下儿童早期发展指导意见》,建立覆盖全省的跨部门合作管理机制,依托并整合已有资源,建立完善的早期儿童发展服务网络,3岁以下儿童及家长受到科学育儿指导,让每一个儿童拥有良好的人生开端,为其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关于“加强早期教育专业师资培养”的建议
我省现有4所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开设早教专业,每年培养早教师资400余人(根据2017年招生数据测算),为早期教育服务工作提供了后备人才。同时省教育厅积极加强对早期教育专业在课程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指导工作,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2019年,省卫生健康委将3岁以下婴幼儿保育保健工作纳入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八大工程”,进一步提高全省0-3岁婴幼儿保育保健工作服务能力,目前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可由各市州根据资金承受能力自行制定相关待遇政策。针对您提出的该建议,在我省下一步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省卫健委将加强对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
2019年7月25日
(附注:主动公开)
(联系人:曾静;联系电话:8689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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