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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672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7-05
  • 文  号:
  • 黔卫健建议复字【2019】25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18号建议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18号建议的答复

张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中医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原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于2014年2月8日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中医药发〔2014〕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中明确:“本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学影像、麻醉、病理、医学检验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医疗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相应岗位能力水平的,可继续从事原专业。本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后考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医学检验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或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两年(包括相关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经所在医疗机构确认达到相应岗位能力水平的,可以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

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施行起,中医药发展的问题应以《中医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为政策解释,《暂行规定》不再作为政策解释和依据。同时,对按照《暂行规定》在2017年7月1日《中医药法》正式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关临床专业资质的人员,予以承认和保护,可以继续按原《暂行规定》从事医学影像、麻醉、病理、医学检验等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做好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及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2019年7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联系人:岑锐;联系电话:18908519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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