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刺梨列入中国卫健委公布的<食药同源目录>中药食同源类品种目录的建议》。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省卫生健康委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主要责职是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必须要素和制定程序,《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的刺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申报工作情况。2018年8月,黔南州检验检测院向我委提出申请《刺梨原汁及浓缩汁》食品安全在方标准立项建议,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同意向国家咨询立项。并于同年10月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进行咨询,答复:“刺梨原汁”是以刺梨为原料,经过实挑选—冲洗—破碎—压榨—入池—静置—转池—下胶—分离—冷冻—过滤—杀菌—灌装等工艺流程生产的产品,与原卫生部2004年第17号公告的“刺梨”为同种植物,建议该产品的相关食品安全指标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101—2015)有关要求执行,无需再制定地方标准。刺梨为普通食品。
如拟将刺梨列入国家药典,建议向有关部门了解刺梨是否已列入《贵州省中药材民族药材标准》管理,以及是否可作为制药原料、依法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申请等问题。
2019年7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联系人:潘忠伦;联系电话:8682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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