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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642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6-19
  • 文  号:
  • 黔卫健建议复字【2019】2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053号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053号提案的答复

马华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贵州省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的政策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推动修订《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修订《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能够更好地保障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响应号召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老年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的权益。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重庆市、四川省、河北省、河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等12个省(市、区)分别制定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的相关制度。其中,福建省、黑龙江省、重庆市、四川省、河北省、河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8个地方为在本省(市、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予以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湖北省等3个地方为在本省(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予以规定。

(一)提出《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并讨论,提出包括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在内的《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所有需要修订的内容、条款,向省委、省政府进行书面请示报告。

(二)提请省人大将修订《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省卫生健康委与省人大法工委加强对接联系,争取尽快将修订《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列入省人大年度立法计划,并由省人大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立法调研,提出合理的、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假期天数、适用范围等条款,按程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加强对法定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宣传和监督

在独生子女护理假列入《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为法定假期后,省人大法工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将加大对相应的法律条款的宣传和监督,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保障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期后,在其生病住院期间,其子(或女)有适当的护理假期,且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公开发布)

(联系人:谭杨;联系电话:0851—86893231)


201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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