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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654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7-16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65号界别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65号界别提案的答复

农工党界别: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贵州省加碘食盐浓度和改用碘化钾碘盐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用碘化钾碘盐的建议

碘酸钾和碘化钾都是国际组织推荐的碘的添加剂,碘酸钾优于碘化钾,二者都是安全的。这是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委托联合国粮农组织,经众多国际专家论证过之后由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以文件的形式向成员国正式推荐使用。我国从1990年开始改用碘酸钾碘盐,《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目前亚洲、非洲和美洲几乎所有国家都使用碘酸钾碘盐,据统计,碘酸钾碘盐的使用至少有60年历史。

二、关于降低我省加碘食盐浓度的建议

贵州省曾是我国碘缺乏病流行的重病区之一。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卫生、盐业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0年以省为单位达到了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2006年以省为单位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2010年全省88个县均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由于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饮食结构发生了变化,不同地区人群尿碘水平高低不一,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2012年将我省食用盐碘含量调整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在21-39 mg/kg之间。新碘盐标准实施第2年,即新、旧浓度食盐均在销售的过渡期,碘缺乏病监测结果显示,除儿童尿碘水平处于超过适宜量外,其余指标均达到适宜水平,初步达到碘盐浓度调整的预期效果。2015年,“十二五”碘缺乏病考核评估结果显示:全省管理指标(组织领导、碘盐管理、监测与防治、健康教育)和技术指标(8-10周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孕妇尿碘中位数、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 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均达到考评标准要求,我省碘缺乏病防治达到目标要求。采取30mg/Kg食用碘盐浓度,符合贵州实际情况,能够较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碘营养需要。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人群碘营养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评估、调整,确保人群碘营养总体适宜。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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