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基药配送及监管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完善基药招标采购制度,保障采购药品及时足额配供”的建议
为推进完善基药招标采购制度,我省制定了《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5〕76号),开展了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为加强对药品供货商的监督管理,我省明确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按药品存储条件和运输要求存储、运输管理好药品,不论采购人采购中标药品规模大小和数量多少,路程远近,中标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必须保证按时配送药品,即使在节假日也要正常配送。同时,在监督管理上,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违约企业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条款,对投标人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印鉴),蓄意抬高药品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配送非中标挂网药品(含包装),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药品,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发生二次及以上委托配送,出现“挂靠”、“过账”、“过票”等形式的转配送,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挂网警告,并限期纠正及整改;严重违规、逾期不改及二次违规的,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管理部门及时取消违法违规企业所有中标药品的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贵州省任何药品的集中采购活动。
二、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基药目录,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用药水平”的建议
为满足人民用药需求,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过程中,我省开展了省级增补药品,在省基药增补中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注重优化结构、增加重大疾病以及妇女、儿童用药,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的基本药物共计882种,从在基层了解的情况来看,这882种药品基本能够满足基层临床用药需要。同时规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不超过35种目录外药品供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选用,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使用目录外药品金额占本机构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执行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等政策,有利地解决了各地个性化用药习惯,更好地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三、关于“允许基药实行厂家到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实行“一票制”,杜绝基层医疗机构无药可用现象的发生”的建议
根据《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发〔2018〕7号)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其他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采购必须符合“两票制”规定。鼓励探索试点“一票制”,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四、关于”在省统一招标采购中综合考虑配送路程....消除百姓的顾虑”的建议
根据《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5〕76号)要求,药品价格由企业自主报价,所报的价格包含配送费用,中标企业参加投标前签订保障供应承诺书,不论采购人采购中标药品规模大小和数量多少,路程远近,中标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必须保证按时配送药品,节假日照常配送。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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