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民营医院享受公立医院同等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整合医疗资源,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问题。我委一直以来都是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即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新农合报销政策不存在对民营医疗机构差别对待。
(一)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管理上不区分医疗机构性质。从2012年起,我委制定出台《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黔卫发〔2012〕101号)明确,无论是公立医院或者民营医院均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定、分级监管的原则,设立统一准入条件、自愿申报准入,对公立医院和社会举办的民营医疗机构均同等对待。
(二)在制定新农合补偿政策上不区分医疗机构性质。从2013年起,我委每年制定出台的《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中,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的补偿方案政策均未区分公立医院或民营医院,保障政策是一致的。这些都是我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具体举措,为民营医疗卫生机构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氛围。在全省实施的新农合级差补偿政策,对不同级别的医院实行不同报销政策,主要是对新农合参合人员实施合理分流和分级诊疗。而乡镇卫生院补偿报销比例最高,主要是因为,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也是基层卫生的网底,属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而非单纯的医院。其主要职能有:1.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2.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3.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4.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5.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因此将乡镇卫生院作为一级医院看待,并将民营医疗机构与其比较是不妥的,也不具有可比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