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平委员:
您提出的《加快推进贵州医养结合的政策建设》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医养结合工作推进情况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2016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黔卫计发〔2016〕41号),明确了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全面部署我省医养结合工作,并将贵阳市、铜仁市确定为省级首批试点示范市。二是2016年成功将贵阳市、铜仁市、遵义市申报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三是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下发了《贵州省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部门任务,确保医养结合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四是2016年12月,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一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单位的通知》(黔卫计函〔2016〕199号),将贵阳市乌当区曜阳养老服务中心等15个单位确定为第一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单位。
我省医养结合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如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与附近多家养老机构签订医疗协作协议,为休养人员开通“绿色通道”,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前往养老院为休养人员开展医疗服务;贵阳市瑞颐养老院、曜阳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医院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黔东南州凯里中心医院开办养老院,同时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服务。根据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全省医养结合机构总共20家;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37对;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的医疗机构5868家;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71.72%。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建立健全范围更广的医疗保障体系的有关建议。我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合作。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方面,于2015年1月1日实现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为推动跨省就医结算,我省制定了《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将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上报国家作为我省开展跨省就医结算试点地区,将贵州省人民医院等12家医疗单位作为我省首批全国异地就医结算联网医院,目前,与四川、海南、辽宁、陕西、吉林、甘肃等省份签订了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服务协作协议,与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省份的140余家医疗机构签订了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服务框架协议。
在推进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医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方面,我们在实现全省异地就医费用及时结算基础上,预计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开通并实现长期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这将有效解决我省参保老年人异地就医时遇到的“跑腿”和“垫支”问题。
关于建议中提出“将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纳入医保范畴,将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护理、康复、医疗等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情况。《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范围是经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目前,就性质而言,我省大部分养老机构属于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多数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不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难以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从而也无法将其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政策研究,推动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在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获得医疗机构资格批准以后,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公开透明的评估,大力支持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在医养结合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给予支付报销,积极促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发展。
关于建议中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缓解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的情况。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2016年6月,国家人社部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了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这一制度的建立有效促进了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有效应对了全国人口老龄化的局面,有利保障了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了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缓解了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从目前试点工作来看,试点地区大部分都按比例支付护理服务费用,支付比例总体在70%左右,参保人只需自行支付30%左右,这将大大缓解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省人社厅已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列为2017年重点调研工作事项,目前正开展数据收集测算、需求论证、制度设计等前期调研工作,并准备赴上海、青岛、南通等城市学习借鉴试点成功经验,拟于明年按照国家要求部署,初步选取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开展试点。
(二)关于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建议。
我省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明确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要同等对待。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省级养老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开展全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积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在全省4所职业技术学院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在全国率先开展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工作,养老护理员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数由“十一五”末的几十人增加到1000多人。
在职人员培训方面,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精准开展培训输出医院护工等服务业人员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台江县、丹寨县、威宁县、钟山区开展培训输出医院护工等服务业人员试点工作,通过组织人员到贵州医科大学、贵阳中医学院、贵阳护理职业学院,参加医院护工、育婴师、保健按摩、养老护理相关知识的专业技能培训,有组织培训输出800名医院护工等服务业人员就业。
下一步,我们将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交流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切实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统筹落实培训资金,确保到2020年全省所有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都接受过一次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
关于“引导和支持民营医养机构参保缴费,保障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务工作人员的合理流动”的情况。一方面,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民营医养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参加我省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曾经在我省有过工作经历的乡村医生,本着自愿原则,可在户籍所在地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22号)的规定,为参保的医务工作者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现了跨省或省内的顺畅转移,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关于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的有关建议。
我省大力发展卫生计生事业,要求要像抓教育一样下更大决心抓好医疗卫生事业,并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2009年至2016年,全省县级医院建设项目总投资79.134亿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总投资26.7466亿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2.1735亿元。2017年,省级财政投资9840万元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及设备配置。深入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全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老年人作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优先人群。积极探索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倡导“健康养老,医养结合”,认真为老年人开展健康宣教,同时开展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2016年,全省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完成了国家要求的40%的目标,切实推进将有限的中医药资源投入到养老服务、慢病的早期干预和健康管理服务。下一步,我们将扎实推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提升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10号) 的贯彻落实,大力加强县级医院建设,在实现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100%的中心镇卫生院达到甲等乡镇卫生院标准,100%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建成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关于加大医养结合政策扶持力度的有关建议。
我省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在用地保障上,要求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近年来,我省共争取到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5.61亿元支持55个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30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同时,还争取到国家发改委中央专项建设基金11.12亿元重度支持104个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下一步,我省拟成立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基金推动医养结合发展,积极争取世界银行贷款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充分吸纳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攻坚克难、奋力拼搏,进一步推动我省医养结合工作取得新突破。一是于近期组织召开全省医养结合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医养结合工作,并将特别邀请关心支持我省医养结合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与会指导。二是进一步推动各地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时制定出台当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三是指导国家、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和省级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单位探索一批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政策措施和创新成果。四是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努力缓解失能和半失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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