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贵州省委:
你委提出的《关于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问题及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医养结合工作推进情况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起草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去年6月下发了我省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黔卫计发〔201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安排部署我省的医养结合工作,将贵阳市、铜仁市确定为省级首批试点示范市。二是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要求,成功将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推选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确定的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三是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等9部门《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确保医养结合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同时,我委在委内同时下发了《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将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明确到了各处(室、局)。四是经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推荐,我委联合省民政厅于去年12月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一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单位的通知》(黔卫计函〔2016〕199号),确定了贵阳市乌当区曜阳养老服务中心等15个单位作为第一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单位,拟通过试点示范单位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工作,形成一批创新成果和可持续、可复制的经验。
我省医养结合开展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如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与附近多家养老机构签订医疗协作协议,为休养人员开通“绿色通道”,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前往养老院为休养人员开展医疗服务。如贵阳市瑞颐养老院、曜阳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医疗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如黔东南州凯里中心医院开办养老机构,同时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服务。根据去年底监测数据显示,全省医养结合机构总共20家;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37对;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的医疗机构5868家。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降低门槛,惠及低收入老年群体的有关建议。我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2014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相关标准都是最基本、最低的标准,关于“降低门槛”的问题,由于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地方没有修订的权限。
(二)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的有关建议。近年来,我省陆续出台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4〕17号)明确“鼓励和支持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医养结合型的养老机构”,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黔府办发〔2015〕5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并由市、县两级额外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助”。全省各级卫计和民政部门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三)关于建立并逐步完善医养结合相关政策体系的有关建议。我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要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深入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全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老年人作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优先人群。不断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明确规定,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及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2014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明确了基本标准。2016年,国家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对设立许可的时限、程序、步骤等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我省将积极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筹建指导。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范围是经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目前,就性质而言,我省大部分养老机构属于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多数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不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难以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从而也无法将其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政策研究,推动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在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获得医疗机构资格批准以后,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公开透明的评估,大力支持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在医养结合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给予支付报销,积极促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发展。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2016年6月,国家人社部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了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这一制度的建立有效促进了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有效应对了全国人口老龄化的局面,有利保障了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了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缓解了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从目前试点工作来看,试点地区大部分都按比例支付护理服务费用,支付比例总体在70%左右,参保人只需自行支付30%左右,这将大大缓解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省人社厅已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列为2017年重点调研工作事项,目前正开展数据收集测算、需求论证、制度设计等前期调研工作,并准备赴上海、青岛、南通等城市学习借鉴试点成功经验,拟于明年按照国家要求部署,初步选取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开展试点。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充分吸纳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攻坚克难、奋力拼搏,进一步推动我省医养结合工作取得新突破。一是于近期组织召开全省医养结合工作推进会议,并邀请关心支持我省医养结合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全面安排部署医养结合工作。二是进一步推动各地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三是指导国家、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和省级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单位探索一批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政策措施和创新成果。四是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努力缓解失能和半失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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