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文委员:
您提出的《应尽快出台我省办理中医诊所政策措施,使中医药民间特色诊疗技术从地下走向地上为人民服务》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我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6〕10号)精神,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办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特色专科,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错位经营,优势互补。鼓励举办中医、康复、护理、老年病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社会资金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大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相应的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中医,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一定比例为中医类专科医院留出资源配置空间;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积极想办法为社会资本办医院简化手续,开方便之门,积极支持鼓励社会办中医,取得了一定成效。上下联动,积极推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并鼓励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将申请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年限要求由5年调整为3年。
虽然我省各级在推进社会办中医工作方面积极推动,但仍存在体制机制障碍,创新突破不够,各部门对发展社会办中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尚未完全形成共识,对社会办中医的功能和定位以及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应占的空间等问题上尚不清晰,一定程度制约了社会办中医诊所的发展,也挫伤了具有传统中医诊疗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为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更好推动社会办中医,我们将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快推进步伐,加大推进力度。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认真贯彻实施《中医药法》,加大宣传力度,推进社会对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的认识,营造全社会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舆论氛围,更好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
二是创新政策管理。全面推动贵阳市、铜仁市开展社会办中医试点,鼓励全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社会办中医试点。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指导和管理,加强探索创新,通过试点,强化探索实行多种政策鼓励加强社会力量举办中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推动制定完善社会办中医诊所备案制管理办法,进一步减少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以点带面推动全面发展。
三是改革人员准入。积极探索开展中医类别医师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探索将申请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年限要求由5年调整为3年;改革创新,推进制定落实《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对确有传统中医诊疗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和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
四是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加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纳入业务培训、评先评优及各种人才津贴申报范围,与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对待。在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术活动、教学科研、政策知情等方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继续发挥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五是鼓励拓展服务。按照“非禁即入”原则,积极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设置中医门诊、诊所,将中医药康复医疗、养生保健治未病的理念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好开展老年人健康服务。
六是加强行业指导和执业监管。加强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疗机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坚持正确办医方向,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办医宗旨,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诚信服务,保障安全合理用药。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到依法执业,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要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要求的医疗质量、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考核和管理评价标准。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行业指导,开展定期考核。对履行社会责任、医疗服务质量达标、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民营医疗机构及时给予表彰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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