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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555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6-17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关于尽快出台《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建议
关于尽快出台《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建议

  案 由: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我国目前涉及异常反应的救济和补偿机制主要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据统计,中国每年疫苗预防接种达10亿剂次,即使按照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公布的疫苗不良反应概率是百万分之一到二,那也意味着每年要有超过1000个孩子因异常反应而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但由于没有相应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出台,因疫苗导致的导致纠纷不断,同时还引发很多社会问题。许多自称“疫苗伤害儿童的家长”通过各种途径反映这个问题,社会舆论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现 状:

  1、缺乏规范的鉴定标准

  目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和鉴定是根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等一些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一个结论,很多时候是 “偶合”、“排除”、“不能排除”、“无法确定与疫苗有关””无依据支持与预防接种疫苗有关”、“所患疾病与疫苗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等等鉴定结论很受争议,让当事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2、补偿机制、补偿额度和补偿方式不健全

  国务院在2005年6月1日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儿童计划免疫是全国统一政策,补偿办法、标准和经费却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和列支,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补偿办法,疫苗伤害者因没有索赔依据而与当地卫生部门、其他政府部门陷于无休止的常年纠纷争论中。

  另外,在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对一个普通家庭的经济状况来说,治疗费往往巨大,报销比例又较低,多数治疗和康复项目医保不予以支持,家庭面临较重的经济压力和护理、看护压力;有的患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即使成年后也无劳动能力,不仅没有收入来源,而且还需要其他人照顾,若无后期保障机制,患者将面临生存危机,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和家庭、社会的稳定。

  3、无疫苗伤害相关法律

  我国目前关于疫苗伤害及处置的文件只是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规章,没有专门性立法。由于无法可依,导致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一旦面临纷争,往往难以处理。

  4、举例说明

  红花岗区预防接种工作几十年来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没有发生较大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在2011年10月至11月全区开展关于A+C群流脑疫苗查漏补种活动,活动期间接种同批号A+C流脑疫苗7000余人次,其中1例女童接种A+C流脑疫苗11天后,突然双下肢不能站立,经诊断为“急性横贯性脊髓炎”。经治疗后该儿童目前遗留严重截瘫,肚脐以下无知觉,无运动、无大小便意识。给家庭带来灾难性的打击。

  经各级鉴定:被鉴定人所患“急性横贯性脊髓炎”与接种“A+C群流脑疫苗”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我区已共帮助解决前期治疗康复及补偿25万元。患儿家长一直不服,反复4次进京上访,参与到全国24个自称“疫苗受害家庭”的30多人中,并向疾控部门、省长信箱等反复反映问题至今。

  由于《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尚未出台,患儿家长又坚决拒绝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诉求,且其提出的补偿金额非常高,因没有各级财政分担机制,区政府及卫生、疾控等部门协调处理起来十分困难,至今未能结案。

  建  议:

  针对目前免疫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和索赔、补偿环节争议最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各级财政分担机制没有建立,现行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较低,一旦出现严重异常反应或偶合反应(如:患儿残疾),其家庭也会因面临经济、终身看护等多重压力,不堪重负,而走上无休止的上访、维权之路。

  因此,建议省人民政府尽快制定《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省卫生计生委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596号建议的答复

  李良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从1980年实施计划免疫以来,我省实施的免疫规划I类疫苗从最初的5、6种增加到如今的13种,预防14种传染病。目前,一个新生儿完成规定疫苗的接种共22针次,每年全省接种I类疫苗约1200万针次。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我省疫苗针对性传染病降至历史最低,儿童身体健康得到有效保护。

  2005年,国务院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接种行为。《条例》出台后,各省纷纷出台本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经过充分调研并借鉴各省的做法,2013年原省卫生厅草拟了《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并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15年2月,省卫生计生委对原先草拟的补偿办法进行了调整、修改,并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目前,《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正在与各部门会签过程中,力争在2015年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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