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边远贫困地区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划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确保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合法执业,根据各地实际,参照卫生技术资格考试做法,单独划定各省合格分数线,或给予边远贫困地区加民族分的建议
2009年,国家医考委对西部贫困地区实行了降分政策。降分对象是2009年报考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和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在西部贫困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我省有152人享受降分政策,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10年至2014年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为解决部分落后地区的基层执业助理医师严重匮乏的问题,又在全国推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对部分省份进行单独划定省内合格线;我省作为该项工作试点省份之一,被纳入单独划定省内合格线范围。截止2014年试点工作结束,我省共有1691人享受降分政策,取得了合法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资格。
二、关于采取考评结合,以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年限作为界定来制定考评分数比例的建议
医师资格考试是依据《执业医师法》开设的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现有的考试模式就旨在考评结合,实践技能考试是评测考生的操作技能,医学综合笔试是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是否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是以国家统一划定合格线作为执行标准,我省没有自主权。
三、关于对从事临床工作年限达到20年的卫生技术人员,可采取《执业医师法》颁布前“老人老办法”的方式进行资格认定的建议
《执业医师法》于1998年6月26日颁布,针对1998年《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就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和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问题,原国家卫生部、人事部相继印发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我省各级人事部门从1999年起,对评定了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的人员,通过审核认定,为这部分人办理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针对您提的建议,我委将适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反映,争取出台适应贵州等地实际情况的政策。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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