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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53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8-25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计生委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8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省卫生计生委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8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李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尊重生命、加强医疗机构护工管理》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2010年实施“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以来,真正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提高护理质量,改善护理服务,让护士能真正履行职责,把病人家属从陪护中解脱出来。但由于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日益增长,临床护士配备不足的现象显得尤为突出。截止2015年底,全省注册护士约为7.47万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仅为1.71人,远低于我国中、东部发达省份的每千人口注册护士。因此,护工(护理员)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临床护理人员人力资源紧缺的问题。

  针对您提出的 “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与护理工人以向患者或患者家属收取费用总额按比例分配的问题”我们将进行相关调查了解,并做进一步处理;关于“护工代替专业护理人员工作”的情况,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护工的工作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如医疗机构护工超范围服务的情况,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反映。由于我省目前尚未出台护理员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因此在护工监管上存在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护工准入制度。目前,我省各大医院护工多是由陪护公司自行聘请,对护工的岗前培训、资质审核等无相关管理规定。二是缺乏护工监管机制。医院聘请的护工服务质量主要由医院护理部统一监管,各护理单元护士长具体负责护理员的工作安排和质量监管;患者或家属聘请的护工,多由陪护公司负责监管,因此存在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三是服务收费不统一。由于护理员的陪护费未纳入医保报销范畴,护工服务收费多由家属与陪护公司或护工本人协商,物价部门对服务收费标准暂无相关规定,因此存在收费不统一,不合理等现象。

  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规范,建立护理员岗位职责,使护理员具备必要的护理相关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护理员队伍从业素质,为患者提供规范提供生活照护服务;二是配合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研究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委托专业机构对护理员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将护理员工作质量管理作为护理工作质量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日常工作监管,制定质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管力度。三是积极配合财政、物价、医保等有关部门,根据陪护方式、陪护对象、服务内容等,研究护理员护理服务价格政策,做好护理员服务价格制定工作。

  您对我省医疗机构护工管理的相关建议,对规范我省护理员管理意义重大。我们将以规范队伍建设、岗前培训、服务价格、服务质量为重点,探索适合我省医疗机构的护理员规范化管理模式,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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