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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53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5-18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法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和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和程序,加快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承办处室(单位)和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切实增强责任心,努力保证办理质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理。办理建议、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二)注重办理实效。办理建议、提案应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各种原因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代表、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强化沟通联系。办理建议、提案,应加强与代表、提案者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做到不沟通不答复,沟通到位再答复。对重要的建议、提案,应主动走访代表、提案者,共商解决的办法和措施,达到推动工作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范围

  (一)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政协全会、政协常务会直接交办的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或政协常务会形成的建议案。

  (二)上级和同级省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交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界别、小组或联组提出的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批评、意见或提案。

  第五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基本程序

  (一)接办。委办公室应及时通过省政府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查看下载建议提案,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于不属于省卫生计生委职能的建议提案,及时提出变更承办单位请求。

  (二)交办。委办公室及时提请委领导召开建议提案交办工作会议,明确承办处室(单位),落实责任和任务,提出办复要求。涉及2个以上处室(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各处室(单位)职能职责确定主办处室(单位)。各承办处室(单位)对确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逾期视为同意。

  (三)承办。承办处室(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认真核对,逐件签收登记,并按时限要求明确专人及时研究办理。承办处室(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在收到承办件之日起,主办件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对问题比较复杂的,要及时向委办公室说明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个月办复;协办处室(单位)要在半月内提出协办意见,经委分管领导审签后及时提供给主办处室(单位)。

  (四)催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交给各承办处室(单位)后,委办公室应建立办理台账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催办。办公室应与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建议提案交办部门,委内承办处室(单位)核对办理的进度情况,确保做到不缺、不漏,百分之百圆满地完成办理任务。

  (五)答复。主办处室(单位)要通过电话联系、上门走访、召开座谈、邀请代表委员们参与调研等多种方式直接充分与代表委员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得到代表委员满意答复后,拟出答复意见,送委分管领导审签,将答复意见和沟通记录(包括沟通人、沟通时间、方式、满意度)送委办公室。答复内容应逐条答复,做到言简意赅、逻辑严谨、条理清晰、避免长篇累牍、答非所问。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根据办理情况,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注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用“A”标注;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注;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注。

  (六)签发。委办公室对各处室(单位)提出的答复意见进行整理,确认无误后送委主要领导签发并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按照要求抄送省人大选任联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及相关单位。

  (七)归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完后,通过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录入相关办理情况。建议提案的原件、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和办理答复函,由委办公室及时归档保存。

  (八)总结和考评。建议提案全部办理结束后,委办公室对全年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委目标办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办理工作考核制度,对不按时办理、办理质量差的处室(单位),进行问责。

  第六条 省级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承办处室(单位)要突出抓好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落实,特别是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重点建议、省政府领导领衔督办重点建议和提案、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省政协提案委商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提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办理,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同推动工作发展密切结合起来。办理建议提案,不仅要回答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而且要依据建议提案的合理要求,切实改进工作。凡承诺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兑现;凡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想方设法创造条件,积极主动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有关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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