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建议提案办理改革
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履责、狠抓落实,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办理质效不断提高,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对涉及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社会广泛关注热点难点问题的重点建议提案,实行省政府领导领衔督办。每位领导按照分工每年分别选择1件建议和1件提案,亲自研究、亲自督办、亲自协调,以点带面,推动了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二是对涉及面广、需各级政府协调配合办理的建议提案,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办理,充分发挥上级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和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通过联动办理,使一些重点领域和地方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是对问题复杂、落实难度大的建议提案,探索实行主会办制度,积极发挥主办单位的牵头作用和会办单位的配合作用。通过部门协同办理,使一些综合性复杂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四是加强提办双方的沟通协商,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提案者召开协商座谈会、参与实地调研、开展跟踪回访等多种方式,深入沟通交流、共同分析研究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形成了解决问题的合力。五是承办单位结合办理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效,建立完善了办理工作制度,对建议提案办理范围、责任、时限、流程、要求等细化明确了一系列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有序推进了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但是,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知情明政渠道不够通畅,向人大代表、提案者通报和协商工作不够,主动配合开展调研不够;对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存在多头办理、多头答复、意见不统一现象;对需协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办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承办单位之间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与人大代表、提案者沟通协商不够充分,当面沟通少;答复意见不够具体明确,缺乏解决问题的实质性举措;存在“重承诺、轻兑现,重答复、轻落实”现象,办理实效不够明显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提案者参政议政作用,不断强化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建议提案办理改革、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政情通报机制。每年两会召开前,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向同级人大、政协通报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办公厅(室)及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人大、政协相关委员会,组织召开专题政情通报会,通报部门重点工作情况和打算。要针对人大代表、提案者的需求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为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提案做好服务工作。要积极参与人大、政协相关委员会组织的建议提案业务培训,帮助人大代表、提案者提高所提建议提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建议提案审理机制。每年两会期间,政府办公厅(室)要配合人大、政协相关委员会集中组织专门人员,协助做好建议提案的审理,按人大、政协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纳入办理范围。对应纳入办理范围的,及时确定承办单位予以办理;对不应纳入办理范围的,视情况转由相关单位处理或参阅;对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作并案处理。
三、完善主会办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建议提案,全面实行主会办责任制。承办单位职责明确的,谁主管谁主办;职责有交叉的,谁牵头谁主办;职责难以确定的,由政府办公厅(室)商人大、政协相关委员会综合研判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办理,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事项,协同推进办理工作,综合汇总答复意见后统一答复;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各项承办工作。
四、完善沟通协商机制。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与人大、政协相关委员会的沟通协商。承办单位要将沟通协商贯穿于建议提案办理全过程,做到办前沟通、了解意图,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目的性;办中协商、形成合力、共促落实,提高办理工作的实效性;办后回访、征求意见、采纳建议,提高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在承办过程中,要适时召开座谈会、开展现场调研、组织视察考察、集中走访等,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面对面交流协商。
五、完善督查通报机制。政府办公厅(室)要适时会同人大、政协相关委员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提案者,开展协调督查、联合督查、调研督查、实地督查,促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对承诺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实行跟踪督办和回访制度,采取“回头看”等方式,检查办理落实情况,提高落实率。承办单位要建立完整、清晰的办理台帐,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明确任务、责任、措施、进度、时限等。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协调调度,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和办理进度。
六、完善答复意见审核机制。承办单位要建立答复意见逐级审核机制,严把政策关、内容关、文字关、格式关。答复意见要切实回应人大代表、提案者的关切,避免答非所问、草率答复。答复意见要做到“四个明确”,对已经解决的,要有明确的结果;对正在解决的,要明确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限;对列入规划逐步加以解决的,要明确规划目标和解决办法;对不能解决的,要有明确的原因。
七、建立办理结果公开机制。承办单位是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要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从2015年起,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并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总体情况、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从2017年起,原则上应将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公开前,会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需同步公开建议提案原文或摘要的,须在征得代表、提案者同意后再行公开。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复文和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以及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予以公开。公开后,应及时了解舆情反映,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切实回应公众关切。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省政府办公厅要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八、建立综合评价机制。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省直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由省政府办公厅商省人大、省政协相关委员会明确具体考核标准和要求,对办理时限、答复质量、办理结果、公开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分。每年底邀请人大代表、提案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要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开展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评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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