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省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发文字号: | 黔卫健发〔2026〕3号 | 成文日期: | 2026-07-28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6-07-28 |
| 废止日期: | |||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属委管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专项体检工作的通知》《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提升体检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现就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预防性健康体检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是筑牢行业健康防线、防范传染病传播风险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规范流程、强化质量管控、提升服务效能,以严谨负责的态度扎实推进预防性健康体检各项工作。
二、规范开展预防性健康体检
(一)主动公示机构。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按照“应开尽开、科学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各类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项目,结合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承接能力,主动对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汇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可根据服务需求、工作质量与监督管理等情况,对体检机构实施动态调整。
(二)规范机构配置。承担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具备与开展相关体检项目相适应的诊疗科目、诊疗设备等,配备符合体检要求的医务人员,持续加强专业技能和政策法规培训,提升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服务能力。
(三)健全质控体系。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优化体检工作流程,严格落实院感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要求,规范开展预防性健康体检。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开展重复检查、诱导检查等行为,切实维护受检者合法权益。
(四)强化信息管理。要强化体检全流程信息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预约—体检—发证—管理”全流程全链条数字化闭环,保证体检信息全程留痕、全程可溯、信息可查、状态可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规范证明开具流程,加强相关证书、印章管理。要认真核对受检者身份信息,依据检查结果出具规范、客观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严禁伪造、超范围开具超出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和能力范围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严禁泄露、擅自散布受检者个人信息,必须落实数据加密存储、分级授权访问及操作日志全程审计等安全防护措施,切实筑牢隐私保护底线。
三、分类推进预防性健康体检
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委托部门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有关要求规范开展体检工作。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筛疾病包括: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二)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要严格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有以上疾病或其病原携带者均不得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工作。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要严格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场所范围等有关要求,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四)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要严格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手部皮肤病(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和渗出性皮肤病。
(五)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的操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有关要求,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筛疾病包括: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
(六)其他类型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委托部门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有关要求开展。
上述从业人员及其检查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循“谁体检、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把体检对象入口关,确保体检人员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要求用人单位认真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手续;体检机构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和频次,同时应对体检结果和体检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涉及样本外送检测的,按照《贵州省医疗卫生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试行)》执行。负责健康证明签发管理的机构,应对健康证明的审核、发放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二)落实保障责任。各地按照现行预防性体检经费保障渠道,切实履行好资金保障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性体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体检收费参照我省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标准。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伪造、篡改体检结果,组织他人代检,出具虚假体检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级健康体检与管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将预防性健康体检纳入质控范畴,加强专业技术指导。畅通渠道,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深化普法宣传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法治意识,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体检、规范发证的责任意识,共同营造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氛围以及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省卫生健康委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7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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