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领域: 卫生健康
发文字号: 黔卫健发〔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5-12-12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5-12-12
废止日期:
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6日以黔卫健发〔2022〕3号印发,2025年12月12日以黔卫健发〔2025〕21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我省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紧急医学救援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山地救援队伍),是指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建设与管理,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贵州)、国家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贵州)、国家中医疫病防治队(贵州)、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队(贵州)、贵州省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贵州省紧急医学救援队(贵阳)、贵州省紧急医学救援队(遵义)、贵州省心理危机干预中心、贵州省化学中毒和核辐射救治中心、贵州省水上紧急医学救援队(贵阳)、贵州省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毕节、黔西南)、贵州省航空紧急医学救援基地(黔西南)。山地救援队伍成员由省市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组成,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处置任务。

第三条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立足省内、辐射全国”的原则,统筹建设和管理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各地、各单位要强化队伍指挥调度、组织协同,开展实战化训练演练,注重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队伍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

第四条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贯彻“以健康为中心”的原则,加强医防协同,强化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完善医防协同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判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等培训,有效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本单位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予以授牌,负责山地救援队伍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山地救援队伍的培训指导、调派审核,承建单位负责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组建和日常运维管理。

第七条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保障、后勤保障等人员构成。设指挥长1-2名,副指挥长1-3名,根据建设需要每支队伍配备一定数量专业处置、技术保障、后勤保障等人员(人员构成要求参照附件1)。

第八条  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强化信息化建设,支持建立全省紧急医学救援指挥调度信息平台,实现纵向与国家和市(州)、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横向与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队伍互联互通,加强队伍人员、装备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实现队伍定位、资源调度、信息共享一体化。

第九条队员遴选条件:

(一)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爱岗、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或具备特殊技能者,经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可适当放宽年龄。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第十条队员的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并审查,报经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审定备案的程序进行(队员审批表参照附件2)。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订山地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派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山地救援队伍运维管理经费,负责指导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山地救援队伍运维管理经费。

(四)负责组织开展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建设和授牌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综合演练,体能训练及紧急拉动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考核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十二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属地的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实战演练等工作。

(二)负责对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调派进行初审确认。

(三)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运维管理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承建单位职责:

(一)负责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装备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管理。

(三)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体能训练及紧急拉动等工作。

(四)负责制订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管理方案或办法。

(五)结合承建队伍的职责职能,负责制定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紧急医学救援处置流程和技术方案。

(六)承建单位要勇于承担并鼓励队员参与国家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七)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工资、津贴、绩效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生命健康安全,为队员购置保险。

第十四条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职责:

(一)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接受贵州省卫生健康委的统一调遣,严禁单位或个人私自调派贵州省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在队伍接到指令2小时内,第一时间集结队伍并按规定填报《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出动申请表》(参照附件3),提交省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后才能派出山地救援队伍。

(二)主动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有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积极参与研究、制订山地救援队伍的建设、发展规划和技术方案。

(四)承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受执行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加班、高风险、特殊作业等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享受接受紧急医学救援专业培训和演练拉动等的权利。

(四)享受优先获取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五)享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建议权。

第十六条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紧急医学救援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建议。

(四)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响应准备,积极参加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

(五)参与对下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七条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由本人正式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准终止任用,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及时进行人员补充。

第十八条队员要时刻保持通讯设备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要及时通知所在队伍队长及建设单位,同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更新队员数据库信息,确保队员信息准确和指挥调度通畅。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工作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的统一安排,制订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年度培训和演练实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动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时,需向建设单位发出调用函。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贵州>1小时、国家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贵州>3小时、省级队伍2小时)集结队伍,第一时间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必须电话请示省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调派山地救援队伍。

第二十一条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在开展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定期向省卫生健康委和相关单位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如因工作需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全力提供工作支持,协助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顺利完成处置工作任务。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时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必须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完成紧急医学救援任务后,经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同意后撤离现场。同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执行紧急医学救援任务时,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切实维护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形象。

第五章 装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承建单位参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对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装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要求,规范使用标识的内容、样式、颜色、比例。根据《贵州省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试行)》要求,强化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确保物资品种、数量、结构等满足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处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开展采购活动,为装备设备购置保险,队伍装备纳入承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承建单位承担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装备设备维护和更新申报工作,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六条在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中,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对山地救援队伍的装备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七条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统一调配,报经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后,可执行跨省支援任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装备设备、培训演练、运维更新等经费给予必要支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队员在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者,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嘉奖和表彰。队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队员在职称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倾斜。对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人员在参与处置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给予相应的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不服从调派者,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经建设单位核实,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对山地救援队员予以除名。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自动终止。

附件:

1.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人员推荐审批表

2.贵州省山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出动申请表

3.国家卫生应急队员誓言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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