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贵州省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发文字号: | 黔卫健发〔2024〕16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12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12-12 |
| 废止日期: | |||
贵州省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10月12日黔卫健发〔2024〕16号印发,2025年12月12日黔卫健发〔2025〕21号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针对省外已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且在我省有一定产业规模并有类似食用习惯的地方特色食品,拟经审评后在我省等效实施。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创新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等同采纳,是指省卫生健康委针对省外已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有关单位申请,经评估论证,认定为与贵州省制定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等同采纳”的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特色食品、产品在我省已有一定产业规模。
(二)截至申报时,安全性评估未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三)其他需要在我省“等同采纳”实施的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 贵州省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食品领域相关科研机构、技术机构、行业学(协)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均可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同采纳审评申请。
第五条 申报“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同采纳审评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调研情况、申请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必要性等。
(二)相应产品或原料在贵州的发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产业发展规划、相关产业政策文件、产业规模、社会效益等相关材料。
(三)涉及食品原料的,申报单位还需提供种属同源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专业鉴定资质机构提供的种属鉴定报告等。
(四)提供不少于三份不同批次本地种植或生产的产品检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化学成分和安全性检验比对等指标。
第六条 “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遵照以下程序:
(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派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等同采纳申报材料,定期移交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
(二)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派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移送资料,组织专家开展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后,启动审评准备工作。
(三)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意见,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研,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开展‘等同采纳’审评。
(四)审评专家组根据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科学性,以及调研对接情况,充分研判我省实际需求,做出书面审评建议,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征集意见。
(五)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是否等同采纳的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处根据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意见,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发布,指导全省实施。
(七)等同采纳并发布实施的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第七条“等同采纳”标准的结果运用。
(一)“等同采纳”标准在我省实施后,应及时开展跟踪评价。
(二)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应根据“等同采纳”标准跟踪评价情况,及时做出是否继续等同采纳意见。
(三)对不予继续“等同采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
(四)对于“等同采纳”的标准,如原发布机构废止的,贵州省同步停止等同采纳。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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