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发文字号: | 黔卫健发〔2021〕18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13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1-12-13 |
废止日期: |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完善后的《贵州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2016年 6月 8日印发的《贵州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2021年12月13日
贵州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突 发事件卫生应急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紧 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成立贵州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 咨询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参谋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和管理,接受 省卫生健康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统筹协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负责提出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调整、撤并、工作受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省卫生健康委的咨询组织,应 当遵循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主动参与的原则,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综合优势,积极开展卫生应急相关领域的研究,为完善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科学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卫生应急决策咨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全省卫生应急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参与研究制订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与发展有关规划、政策法规及各类实施方案;
(三)对卫生应急领域重大项目的立项和评审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对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管理中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各环节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五)承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内从事卫生管理、预防医学、临床救治、卫生监督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家组成,省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卫生应急、医政医管和中医药管理等业务的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担任。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6名,负责管理、协调本组业务工作及日常活动,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由省 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处处长兼任,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管 理工作。
第三章 委员聘任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原则上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也可酌情吸收部分业 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副高级专业职称技术人员;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 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有良好的敬业和奉献精神,能积极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织的活动;
(五)原则上,年龄在60岁以下在职人员,身体健康。
第十条 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 年。期间,专家咨询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补充,实行动态管理。调整、补充的名额和人选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请省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委员聘任程序:
(一)采取所在单位推荐和专家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委员;
(二)被提名或推荐的委员填写《贵州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 家咨询委员会候选委员推荐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处;
(三)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处负责组织遴选工作,拟定委员 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后颁发聘任证书。
第四章 委员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专家咨询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获取相关信息资料;
(二)向省卫生健康委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三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自觉服从指挥调度和统 一管理;
(二)认真做好突发事件业务指导、具体研判和现场处置等工 作,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专家意见;
(三)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咨询、调研 任务;
(四)在咨询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资料,未经有关部 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员,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同意,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义发 布有关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信息、发表有关言论或者组织相关活动;
(三)连续2次不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连续2次不参加本专业组组织的活动;
(五)因客观情况或个人原因不能承担工作的。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 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各项决定采用民主讨论、协商 一致的原则作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时,相同意见的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形式为:
(一)定期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研究审议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
(二)紧急例会制度。对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召开相关专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紧急会议,研究分析事件的预警级别、处理措施和终止等事宜。
(三)现场工作制度。突发事件尤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需要,紧急召集相关专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入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处置与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各专业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组活动规则, 明确组内委员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每年年终,各个专业组要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统一 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六章 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要全面支持委员参加省卫生健康委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活动期间委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和活动列入卫生应急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我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按照程序申报有关部门后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咨询、评估等各项业务工 作活动,按《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外聘(外邀)专家劳务工作报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做好专家劳务报酬发放工作。涉及需要 缴纳税费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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