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说明 | ||
发文机关: | 省卫生健康委 | 所属领域: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文件状态: | 施行日期: | ||
废止日期: |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好依法行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认真开展相关工作,现将相关清理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经清理,我省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无需修订、废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2号)拟修订,修订内容将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送;《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场所集中通风系统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卫计发〔2014〕31号)拟废止,废止文件将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送。
无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修订或废止。
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我委行政审批窗口结合服务实际,申请人办理医师注册及变更时,不再要求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申请办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时,不再要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另外,凡是网上可以查询的,如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都不需要办事群众返回提交,服务人员直接上网查对。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必须证明材料的,试行承诺制,窗口先受理,申请人在领取许可决定证书时补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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