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规章清理意见表 | ||
发文机关: | 省卫生健康委 | 所属领域: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文件状态: | 施行日期: | ||
废止日期: |
序号 |
标题 |
制定机关及文号 |
清理意见 |
依据和理由 |
备注 | |||
保留 |
失效 |
废止 |
修改 | |||||
1 |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
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第107号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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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没有影响到本办法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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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
1989年4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国家卫生计生委已颁布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办法相关条款严重滞后,不再适用。 |
另附废止报告 | |||
3 |
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
1989年4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国家卫生计生委已颁布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办法相关条款严重滞后,不再适用。 |
另附废止报告 | |||
4 |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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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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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省人民政府,第76号令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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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
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理由: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否需要审批、受术对象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需要审批、违反禁止“两非”的处罚金额和对象等关键问题上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有直接冲突。 |
另附废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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